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第1题:
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因各国法律对住所的具体规定以及对事实认定不尽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也与自然人的国籍一样存在法律冲突,并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则称为住所的消极冲突。
(2)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①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
②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第2题:
由于各国法律关于住所的规定不同,自然人的住所也会发生冲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A.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后取得的住所地为准
B.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当事人现在居住地为准
C.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准
D.当事人没有住所的,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第3题:
A、范围
B、系属
C、连结点
D、准据法
第4题:
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资格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适用的是:()
A、物之所在地法
B、法院地法
C、国籍所属国法
D、住所地法
第5题:
在下述国际公约中,明确接受反致的有()
A、1930年《解决汇票和本票的某些法律冲突公约》
B、1931年《解决支票的某些法律冲突公约》
C、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的法律冲突公约》
D、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E、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