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题目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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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正确答案:

  • 第2题:

    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它需要如下构成条件:(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 第3题:

    2.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r\n\t(1)主观上当事人有规避某种法律的目的;\r\n\t(2)从规避对象上看,当事人规避的是本应使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r\n\t(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连接点来实现的;\r\n\t(4)从客观结果看,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获得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r\n

  • 第4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正确答案:
    [答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对待给付是另一方权利得
     以实现的基础,反之亦然。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义务。只有在一方须先为给付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些情形,先为给付的一方不能主张刁;安抗辩权。
    (4)须对方来履行债务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必须恢复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评析] 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不安抗辩权作为双分合同履行中的大抗辩权之一,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考生在复习该简答题时,对于与不安抗辩权相关的知识点,如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法律后果,以及与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差异等也应当掌握。

  • 第5题: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
    解析: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第一,必须是动产;第二,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第三,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法》第231条)。(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对于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是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而对于留置权来说,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要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物权法》第236条)。(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