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后将产生哪些效力?
第1题:
要成立收养关系,收养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7)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第2题:
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B.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C.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D.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E.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第3题:
第4题:
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的内容)?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彼此之间就发生了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到相同的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主要内容有:
1、养子女的姓名权。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