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题目

试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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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组织领导或者参加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或者参加。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处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当事人如果因受骗上当而误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实情后及时退出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参加时虽然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了解实情后仍不退出的,就构成本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积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就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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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答案:A,B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刑法》第294条第2款。

  • 第2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答案:A,B
    解析:
    解析:犯罪集团包括一般犯罪集团和特殊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特殊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某种特殊性质的犯罪集团,主要是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会道门和邪教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可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就构成犯罪,该罪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其中肯定了是否拥有“保护伞”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 第3题: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从一重处断。


    数罪并罚

  • 第4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答案:B
    解析:
    【考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详解:A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B选项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C选项,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犯前三款罪(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因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的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 第5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又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答案:A,B
    解析:
    犯罪集团包括一般犯罪集团和特殊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特殊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某种特殊性质的犯罪集团,主要是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会道门和邪教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可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294条3款,犯前两款罪(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就构成犯罪,该罪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其中肯定了是否拥有“保护伞”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