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这种情况是()A.转致B.反致C.公共秩序保留D.法律规避

题目

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这种情况是()

A.转致

B.反致

C.公共秩序保留

D.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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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迈克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2003年去世。其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认为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迈克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迈克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正确答案:B
    [考点]反致;转致
    [答案及解析]B。(1)反致:甲一乙,乙一甲,甲一甲。
    (2)转致:甲一乙,乙一丙,甲一丙。
    (3)间接反致:甲一乙,乙一丙,丙一甲,甲一甲。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一乙,乙一丙,丙一乙,甲一乙。
    (5)双重反致:英国的一种做法,指英国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应适用某外国法,则应假定将其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向外国法院的法官判案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最后的准据法。
    解题的关键是确定法院地。最后适用了法院地法的,那就是反致,反之则是转致。如果有中间环节,则分别是间接反致或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至于双重反致,则只是英国法上的一个概念,都是作为干扰项出现的。

  • 第2题:

    梅尔具有甲国国籍,经常居所地在乙国,于2012年死亡。梅尔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梅尔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梅尔的经常居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最终适用丙国法律,这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A 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的遗产是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属于动产,因此对该遗产的继承应该适用李某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也就是乙国法。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 第3题: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间接反致。


    A

  • 第4题:

    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答案:B
    解析:
    。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做法。 它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定的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一般不会让考生判断,只作干扰项。

  • 第5题:

    根据反致的四种类型,分析下列三种情形下可能会产生哪些反致的具体类型。(每题3分) 情形一:甲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乙国法,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仅包含乙国的实体法。 情形二:甲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乙国法,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不仅包含乙国的实体法,而且包含乙国的冲突法。 情形三:甲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乙国法,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不仅包含乙国的冲突法,而且包含乙国冲突法中接受反致的规定。


    (1)反致。这里只指狭义的反致。这种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r\n (2)转致。它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r\n (3)间接反致。它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