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与专聘资格性司法鉴定人的区别。
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以从事司法鉴定为主要任务):指具有专门或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在国家逐步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内,比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明确各自鉴定范围和专业类别,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核后,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
专聘资格型司法鉴定人:是在国家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外,凡临时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用自身技术就特定事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主要特征是必须为该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技术专家,采取一事一聘原则)
第1题: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的,应当由()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第2题:
司法鉴定人的类型。
鉴定人类型的合理分类是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和科学的司法鉴定热制度提供较为科学的方法和基础。
基本类型简介:
1、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
2、自然鉴定人与机构鉴定人;
3、资格型鉴定人和能力型鉴定人。
第3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人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地位?
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低于大陆法系的法官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鉴定人与诉讼代理人、证人、辩护人及翻译人员一样,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司法鉴定人既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也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技术顾问、专家证人”,而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履行鉴定职务时适用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司法鉴定人因受到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法庭审理提供科学证据而独立参与诉讼活动。
第4题:
司法鉴定人的概念。
司法鉴定人是指针对鉴定的事物具有专业的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做出具有证据意义的鉴定结论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人含义中的两大要素: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与实施主体的关系;司法鉴定对象或者客体。
第5题:
司法鉴定人概念。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具有专门知识、在诉讼中被司法机关指聘或委托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人是整个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实施者与作用者,从其内在属性看司法鉴定人一般是指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与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司法鉴定人实施的鉴定行为将科学技术直接服务于司法活动,具有科学性、中立性、独立性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