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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黑格尔关于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理论。


    参考答案: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不法是犯罪,这里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黑格尔说:“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第一种强制,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侵犯了作为法的法,这就是犯罪。”这属于刑法的领域。他强调,犯罪涉及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即他所谓的定在,因为唯有达到了定在的意志才会被侵犯。他批判斯多葛和古代立法的一个共同错误是,他们都停留在自由意志和人格的抽象思维上,而不在其具体而明确的定在中,来理解自由意志和人格。黑格尔说,作为理念,它必须有这种定在。对各种犯罪应该怎样处理,不能用思想来解决,而必须由法律来规定。黑格尔对刑罚的问题有着广泛的论述,他认为刑罚的意义就是对犯罪的一种否定之否定。他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而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之否定。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种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如果说对所有权和财产所加的不利或损害,扬弃造成损害的侵害是给被害人以民事上的满足,即损害赔偿。那么,对犯罪的扬弃便是刑罚。这里黑格尔批判了实在法学的各种刑罚理论,如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和矫正说。他认为所有这些观念都把犯罪及其刑罚视为一种祸害,犯罪是一种祸害,所以就需要刑罚这样一种祸害,其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律与道德、心理的关系,而没有考虑到不法和正义,即自由意志的定在和扬弃。黑格尔说,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重要的是知道,犯罪应该予以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它侵害了作为法的法。进一步地,犯人有其自由意志,其犯罪行为是对其自由意志的侵害,这样,对犯人所加的侵害就是一种正义。刑罚既然包含了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作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

  • 第2题: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步,《刑法》第5条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因此,选择D选项。

  • 第3题:

    犯罪引起刑罚的产生,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犯罪与刑罚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正确

  • 第4题:

    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

    A、刑法典

    B、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C、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D、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 第5题:

    “罪-责-刑”说是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者逻辑关系结构体系的一般学说。


    从理论上讲,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也分别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罪重刑事责任就重,罪轻刑事责任则轻;而从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看,二者既有明显区别同时又具有密切的关系。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第二,刑事责任以犯罪人应当承受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权利和利益)为内容;第三,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宣告生效而出现。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表现在:其一,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罚;其二,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重轻,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必然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必然轻;其三,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非刑罚处理方法等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很少而只能被视为属于次要的实现方式,刑罚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则是普遍的。[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八章第一节中的刑事责任的地位。从现行刑法的结构体例看,罪、责、刑平行说要比基础理论说和罪、责平行说更可取一些。不仅如此,从理论上讲,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也分别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提醒考生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