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当从哪些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认证?
司法鉴定意见的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认证。
第1题:
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法官都属于鉴定意见的认证主体。()
第2题:
司法鉴定意见认证原则和方式。
(一)基本原则
1.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独立地审核证据。
2.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应当有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法官,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在.审查核实证据时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而非受制于利欲、权势与各种偏见。
3.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二)基本方式
1.当庭认证。法官者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
2.认证的“心证”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3.司法鉴定认证应依据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适用证据“客观真实”的标准。
第3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4题:
司法鉴定意见认证的概念。
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是指法官在审理事实过程中,通过司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等系列活动,根据一定的原则或规则,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力大小与强弱的一种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1.认证的主体只能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合议庭成员),而不是人民法院,更不是其他诉讼参加人。
2.认证的的对象是经过质证的鉴定结论。
3.认证的的任务是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
4.与质证的动态活动方式比较,认证则是一种静态的心理活动。它要求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的地位,完全依据良知和理性,依法独立进行证据判断。
第5题:
鉴定意见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核?
一、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格
二、审查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真实可靠、符合鉴定条件
三、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四、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外界影响,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五、审查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和形式
六、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