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A.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B.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适用特定的人C.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D.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反复使用多次,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不可以

题目

下列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

A.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B.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适用特定的人

C.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D.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反复使用多次,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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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 )。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文件则是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适用一次(⊙o⊙)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正确答案:A
    A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这类文件的效力仅及于特定案件或相关的主体、客体、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并非不具有效力。故A错误。

  • 第2题:

    下列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表述错误的是(  )。
    A.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效力
    B.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则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仅能适用一次
    D.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答案:A
    解析:
    【精解】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这类文件的效力仅及于特定案件或相关的主体、客体、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并非不具有效力。故A错误。

  • 第3题:

    关于法律体系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体系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B.法律体系的内容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内容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C.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形成须以法律体系为前提和基础
    D.法律体系的构建必须考虑到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答案:A,D
    解析:
    解析:法律体系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构建法律体系时必须考虑到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 第4题:

    下列关于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阐述不正确的有( )。

    A.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应一个法律部门

    B.规范性文件与相应的法律部门是同一概念

    C.一种社会关系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

    D.同一规范性文件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正确答案:ABC
    解析:一个法律部门可能不只包含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法律部门就由民法通则与基本单行民事法律组成;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其组成内容,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数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调整;而《专利法》从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角度町属于民法。从对专利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角度可属于行政法。

  • 第5题:

    下列关于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阐述不正确的有(  )。
    A.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应一个法律部门
    B.规范性法律文件与相应的法律部门是同一概念
    C.一种社会关系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
    D.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性质上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答案:A,B,C
    解析:
    解析:一个法律部门可能包含不止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法律部门就由《民法通则》与单行民事法律组成;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其组成内容,在本质上是两个概念;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数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调整;同一规范性文件性质上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如《专利法》从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角度可属于民法,从对专利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角度可属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