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斗争的实质。 ”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论清末礼法之争。


    答案:
    解析:
    (1)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沈家本等人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主张应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张之洞、劳乃宣等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立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这场论争体现了在皇权专制之下保守派和革新派之间的认识差异。
    (2)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1)关于“干名犯义”。“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废除“干名犯义”条款。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2)关于“存留养亲”。沈家本等人认为,“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随便就排除在新律之外。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礼教派认为,“无夫奸”和“亲属相奸”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刑律应予严厉处罚,因此,在新律中应有特别的规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奸”应以教育为方,下必编人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应减轻处罚,且不必另立专条。4)关于“子孙违夏教令”。法理派认为该行为以教育为主;礼教派认为应当处刑。5)关于卑亲属是否可以对尊亲属行使正当防卫的问题。法理派主张适用;礼教派主张不适用。
    (3)争论的结果——《暂行章程》。争论的结果是法理派予以妥协和退让,即无夫妇女通奸、干名犯义、子孙违反教令、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等内容写入《大清新刑律》的附则中,称为《暂行章程》。
    (4)礼法之争的意义及其说明的问题。礼法之争的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论理纲常,还是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原则和内容,对旧律进行大幅度的改造。双方最后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不久,在礼教派的弹劾下,沈家本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派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一再退让性。不过,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 第2题:

    在中国历史上,两此出现大的礼法之争是在()。

    A唐朝

    B宋朝

    C春秋战国

    D清末


    C,D

  • 第3题:

    15、 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形成了著名的礼法之争,双方分别是礼教派和()


    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清末变法修律打破了“诸法合体”的法律编撰体例

  • 第4题: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结局和反映出的问题。


    答案:
    解析:
    (1)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①关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对于“干名犯义”,法理派认为“不必另立专条”,主张予以废除;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立法特为严重”,主张予以保留。②关于“留存养亲”条款的存废。法理派认为留存养亲不宜编入新刑律;礼教派认为应在新刑律中体现。③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是否定罪。法理派认为无夫奸“当以教育为方”、亲属相奸“未害及社会,处立决未免过严”,主张废除“无夫奸”定罪处刑,对“亲属相奸”从轻处断;礼教派认为无夫奸、亲属相奸“大犯礼教之事”,主张重刑治罪。④关于“子孙违反教令”是否废除。法理派主张废除,礼教派主张保留。⑤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法理派主张子孙卑幼有权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而礼教派则反对。
    (2)结局:法理派予以妥协、退让,并将争论的五项焦点问题附加在《大清新刑律》的附则《暂行章程》之中。
    (3)反映的问题:①礼法之争的结局说明了保守派势力的强大和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一再退让性。②礼法之争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 第5题:

    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修律过程中()之间的论战。
    礼教派与法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