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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于2009年间先后三次向周某的水杯中投毒,投放的剂量分别100mg、200mg、300mg。

    根据资料回答第 96~98 题。

    第 96 题 这三次投毒之间的关系为:( )

    A.属同一个故意杀人行为的三个动作,在短期间连续实施,之间存在连续性,是(刑法理论)所说的连续犯

    B.分别构成两个故意伤害罪和一个故意杀人罪,轻罪故意伤害罪为重罪故意杀人罪所吸收,是吸收犯

    C.三者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是牵连犯

    D.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属累犯


    正确答案:A
    本案中只存在一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三次投毒为三个动作。 

  • 第2题:

    甲为了毒杀乙,在乙的饭碗里投放了足以致乙死亡的砒霜;丙在不知道甲已经投毒的情况下,为了毒杀乙,也在乙的饭碗里投放了足以致乙死亡的砒霜。乙吃完饭后,因砒霜中毒身亡。下列选项中,定性错误的有:(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甲、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
    解析:
    这种情况下,应认定甲、丙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甲、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第3题:

    简述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答案:
    解析: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或者杀人行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伤害或者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 第4题:

    李某向周某投毒的行为构成如下哪些罪名?( )

    A.故意伤害罪

    B.故意杀人罪

    C.投毒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


    正确答案:B
    李某向周某投毒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 

  • 第5题:

    简述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


    答案:
    解析:
    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是:(1)前者所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为某个或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