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主要区别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妇女和丈夫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正确答案:B
    【答案】:B
    【详解】:关于A 项。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故A 项错误。关于B 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B 项正确。关于C 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此,偷看妇女洗澡的行为,不能成立本罪。故C 项错误。关于D 项。解释同上述C 项,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强制”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只有强迫妇女观看的,才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故D 项错误。

  • 第2题: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妇女和丈夫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 一重罪处罚
    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答案:B
    解析:
    关于A项。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故A 项错误。
    关于B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B项正确。
    关于C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此,偷看妇女洗澡的行为,不能成 立本罪。故C项错误。
    关于D项。解释同上述C项,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强制”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做 淫秽动作,只有强迫妇女观看的,才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故D项错误。

  • 第3题: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主要的区别是()

    A.犯罪目的不同

    B.犯罪主体不同

    C.犯罪手段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后者的家庭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后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实行犯;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满足变态性要求或者使妇女当场难堪,后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 第4题:

    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答案:
    解析:
    (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妇女的人格尊严。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的、以满足自己性欲或者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侮辱,是指公然贬低妇女人格、损害妇女形象的行为。

    (3)主体方面。前者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后者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也可以由妇女单独构成。

    (4)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且是具有奸淫目的的直接故意;后者也是故意,但不具有奸淫目的。

  • 第5题:

    (2008年真题)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答案:
    解析: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罪(未遂)。(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目的行为(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的实行犯则只能是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