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货船“梅岭号”从大连出发驶往日本,途中搁浅,船长为了共同利益抛弃了部分货物,由于底板受损,仍无法航行,此时恰逢韩国某海上救助援队经过,在救助援队的帮助下,“梅岭号”得以继续前行,将货物运至日本,并在日本进行了共同海损理算。后因共同海损理算问题,“梅岭号”将该案诉至中国大连海事法院,同时韩国救助拖轮也基于海难救助向“梅岭号”主张优先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共同理算适用日本法,优先权适用中国法B.共同理算适用中国法,优先权适用日本法C.共同理算与优先权都适用日本法D.共同理算与优先权都适用中国法

题目

中国货船“梅岭号”从大连出发驶往日本,途中搁浅,船长为了共同利益抛弃了部分货物,由于底板受损,仍无法航行,此时恰逢韩国某海上救助援队经过,在救助援队的帮助下,“梅岭号”得以继续前行,将货物运至日本,并在日本进行了共同海损理算。后因共同海损理算问题,“梅岭号”将该案诉至中国大连海事法院,同时韩国救助拖轮也基于海难救助向“梅岭号”主张优先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共同理算适用日本法,优先权适用中国法

B.共同理算适用中国法,优先权适用日本法

C.共同理算与优先权都适用日本法

D.共同理算与优先权都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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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A、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C、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
    D、雇用拖轮费用

    答案:A,C
    解析: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参见上题。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


    《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 第2题:

    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①1000箱货烧毁; ②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 ④拖船费用; 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部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该案例的损失均属于海损。该案例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00箱货物被烧造成的损失、300箱被水浇坏的货物损失、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雇佣拖船的费用、修理费等。
    在这些损失和费用中,100箱货损、主机和部分甲板受损属于单独海损,300箱货损、拖船的费用及船只修理费用则属于共同海损。

  • 第3题:

    9、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因故搁浅,船长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命令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使船舶起浮,继续航行至目的港。上述搁浅和抛货的损失均属共同海损。


    正确

  • 第4题:

    共用题干
    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青岛理算适用中国法
    B、在青岛理算适用第三国法
    C、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法
    D、在日本理算适用第三国法

    答案:A,C
    解析: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参见上题。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


    《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 第5题: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因故搁浅,船长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命令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使船舶起浮,继续航行至目的港。上述搁浅和抛货的损失均属共同海损。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