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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几方面内容?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方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第2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下列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B:都缺乏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
    C: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D:二者请求权的存续期间,均可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答案:D
    解析: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一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请求。

  • 第3题:

    确立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首先完善了结婚制度体系,考虑到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正常情形;其次,对结婚条件的执行力有更好的强化,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保证;再次,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非正常的结婚引起的诉讼提供了司法依据;最后,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符合民法原理。

  • 第4题: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参考答案:

    ①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②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③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
    ④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⑤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 第5题: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相同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