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诉的构成及其法律意义。
第1题:
试述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是经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第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
第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权力与义务。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是权利人的某种资格、能力或自由。本质上就是国家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其特征是行为者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也是一种资格、能力或自由。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某些行为的一种约束、限制、负担和责任。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抑制一定行为。
第2题:
第3题: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及其意义
第4题:
第5题:
试述苏轼对词的改革及其意义。
苏轼大胆突破了词为小道的传统观念,破除了诗尊词卑的偏见,将诗与词相提并论,认为词为诗之苗裔,将词提高到与诗相同的地位,为革新词体、词风奠定了理论基础、开辟了道路。
在诗化理论的指导下,苏轼开拓了词体堂庑。苏词不仅内容开阔,而且表现重点有所转移,苏轼则把词作为文人言志抒怀的工具。前代词人多男子而作闺音,苏轼则更多的表现自我。苏轼倡导词之诗化一个重要内涵是促进了词风的转变,改变了人们于词独重女音、偏尚婉媚的观念,苏轼革新词风从力辟柳永开始,对浮靡词风的强烈不满;关于苏词是否合乎音律的问题,宋人意见难以统一,但苏轼并非不懂音律,只不过他并不对音律谨守不渝。
苏轼给宋词的发展开辟了一个新方向,为词坛开创一种新的风格和美感,提高了词品,提升了词的地位,从苏轼开始,词的小道、卑体的形象逐渐开始了转变,苏轼对词的发展可谓功莫大焉。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