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查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