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厂青工宋某问收购废品的乔某是否收购工业用紫铜,乔某说:有多少收购多少。你有紫铜卖?青工宋某说,我们厂有的是。乔某说:你拿来卖吧。宋某遂多次从厂里偷铜卖给乔某,获赃款6000)余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乔某的行为构成()A.收购赃物罪B.盗窃罪(共同犯罪)C.收购赃物罪和盗窃罪D.一般违法行为

题目

某钢厂青工宋某问收购废品的乔某是否收购工业用紫铜,乔某说:有多少收购多少。你有紫铜卖?青工宋某说,我们厂有的是。乔某说:你拿来卖吧。宋某遂多次从厂里偷铜卖给乔某,获赃款6000)余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乔某的行为构成()

A.收购赃物罪

B.盗窃罪(共同犯罪)

C.收购赃物罪和盗窃罪

D.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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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收购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15岁青年工人罗霜偷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500元的铜块交给赵某。二人韵行为构成何罪?( )

    A.赵某构成销售赃物罪,罗某构成盗窃罪

    B.赵、罗构成共同盗窃罪

    C.赵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和销售赃物罪,罗构成盗窃罪

    D.赵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D
    罗某15岁,对盗窃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

  • 第2题: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B 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本题中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薛某承担侵权责任,乔某应起诉薛某,而非杨某。选项 C 错误,选项 D 正确。接受劳务提供者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被侵害人不需要举证证明薛某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 第3题:

    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20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

    A.罗构成盗窃罪,赵构成销赃罪

    B.赵罗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


    赵、罗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 第4题:

    下列物品中不属于商品的是( )。

    A收购站收购的废品
    B××公司出售山洞里流出的天然矿泉水
    C某父母为子女购买的电冰箱
    D某同学赠给同学的礼品


    答案:D
    解析:
    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或用于交换)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收购站收购的废品、XX公司出售的矿泉水和父母为子女购买的电冰箱均用于交换,D项某同学赠送同学的礼品不是用于交换,而是免费送的,不属于商品。

    故正确答案为D。

  • 第5题:

    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厮打起来。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试分析:(1)乔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乔某父亲见李某欲强奸其女儿,为使女儿免受侵害,而将李某打昏,并将其捆住。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在李某被打昏并被捆住以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失去侵害能力,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乔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其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