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方(开发公司)于2013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造两幢(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5年建造完成,甲方尚欠乙方80万工程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还有100万元未还,贷款成数为5成。建造完成前半年开始销售,共售出3000平方米,均价10000元/平方米。甲方想申请再次抵押的抵押贷款,则抵押面积为( )。A.5000平方米B.3000平方米C.2000平方米D.小于2000平方米

题目
(三)甲方(开发公司)于2013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造两幢(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5年建造完成,甲方尚欠乙方80万工程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还有100万元未还,贷款成数为5成。建造完成前半年开始销售,共售出3000平方米,均价10000元/平方米。
 
甲方想申请再次抵押的抵押贷款,则抵押面积为( )。

  A.5000平方米
  B.3000平方米
  C.2000平方米
  D.小于2000平方米

相似考题

4.甲方(国有企业)于2001年3月10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有限责任公司)求购A产品,数量100台,每台价20万元,于同年5月5日前一次供货,货到后15天内付款。甲方以产作抵押,对所欠供货方的货款担保。乙方于3月14日收到甲方的求购函后,于当天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复甲方,同意所提的一切条件,表示完全可以按期供货。双方另外于3月20日补签一份以甲方办公楼作抵押,为乙方200万元债权担保的书面合同。乙方为了保证向甲方及时供货,又与丙方(合伙企业)签订一份向丙方购买100台A产品的购货合同,总买价150万元,货到后付款。合同规定丙方于4月30日前将货物直接运到甲方所在地,凭甲方的验货证明,乙当日以本票方式向丙方结清货款。丙方将货物如期送到甲方,甲方开出验货合格清单。乙方也于当日通过开户银行开出金额150万元的本票交丙方。丙方于5月3日将本票交银行进账时,出票银行告知,乙方无款支付,故拒绝付款。丙方进一步调查得知,乙公司属于3位股东于4年前出资设立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300万元,除公司成立时出资到位60万元外,剩余部分的出资至今未到位。乙方于5月15日向甲方索要货款,甲方拒付。理由是签订合同时,乙方并无A产品,属于欺诈行为,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方根据抵押合同,要求法院以抵押物清偿甲方所欠乙的货款。法院认为甲方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且事先已用于对丁公司180万元债权的抵押担保登记,抵押物总价值270万元。乙方与甲方对抵押合同进行了抵押物补充登记。同时甲、乙、丙三方还提出了以下问题:1.甲方认为,货物由丙方供应,故货款应支付给丙方,因为乙方将供货的义务和收款权利均转移给了丙方。且甲、乙双方之间也无书面购销合同。2.乙方认为,乙丙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丙方属于合伙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故无权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3.丙提出,由于乙未按期支付货款,导致丙无法正常经营,申请清算。银行指定清算人清算的结果如下:(1)丙企业变现的资产价值22万元;(2)发生清算费用1.6万元,欠职工工资7万元,欠社会劳动保险费用3万元,欠税款8万元,欠其他企业货款55万元;(3)丙企业合伙人之一B尚有存款10万元,股票价值14万元,房屋一栋价值17万元。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双方有无书面购销合同?2.甲方抵押的房产,应如何清偿?3.出票银行拒绝向丙方付款是否合法?4.丙方与乙方的书面合同是否有效?5.乙公司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6.甲可否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丙方?7.乙方是否应对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8.丙企业清算时,清算程序和手续应如何办理?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建造的商品房总面积为5000平方米,已经售出3000平方米,剩余未出售部分为2000平方米,剩余未出售部分中可能包含公建面积、回迁部分面积等,因此抵押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
更多“(三)甲方(开发公司)于2013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造两幢(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5年建造完成,甲方尚欠乙方80万工程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还有100万元未还,贷款成数为5成。建造完成前半年开始销售,共售出3000平方米,均价10000元/平方米。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三)甲方(开发公司)于2013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造两幢(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5年建造完成,甲方尚欠乙方80万工程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还有100万元未还,贷款成数为5成。建造完成前半年开始销售,共售出3000平方米,均价10000元/平方米。
     
    若甲方想申请再次抵押贷款,正确的是( )。

      A.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未偿还贷款余额,以及实现抵押权时涉及的税费
      B.抵押净值=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已抵押贷款余额-拖欠工程款
      C.再次抵押价值=(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已抵押贷款余额)×抵押率
      D.再次抵押价值=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扣除已经销售和回迁安置的价值-已抵押贷款余额/抵押率-拖欠工程款

    答案:D
    解析:
    再次抵押价值=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扣除已经销售和回迁安置的价值-已抵押贷款余额/抵押率-拖欠工程款。

  • 第2题:

    甲方(开发公司)于1993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筑两幢(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m2的商品房。至1993年12月止甲方共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万元,此时A座建至4层,B座建至5屋,工程到此停工。此后甲、乙双方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甲方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400万元,乙方应返还100万元;乙方则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580万元,甲方尚应再付8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至1995年7月甲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估价机构对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行评估。
    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应是( )。
    A.以1 500万元作为评估值
    B.以(1 400+1580)÷2=1490万元作为评估值
    C.以1995年7月的预算定额、材料差价等资料为依据,按该两幢商品房到停工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评估值
    D.以1993年7至12月的预算定额、材料差价等资料为依据,按该两幢商品房到停工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评估值


    答案:D
    解析:

  • 第3题:

    甲方(开发公司)于2014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造两幢(分别称为A座、B座)8层共5000㎡的商品住房。至2014年12月止,甲方共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万元,此时A座建至4层,B座建至5层,工程到此停工。此后甲、乙双方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甲方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400万元,乙方应返还100万元;乙方则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580万元,甲方尚应再支付8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至2016年7月甲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行了评估。

    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应是( )。

    A、以1500万元作为评估值
    B、以(1400+1580)/2=1490万元作为评估值
    C、以2016年7月的预算定额、材料差价等资料为依据,按该两幢商品房到停工之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确定评估值
    D、以2014年7月至12月的预算定额、材料差价等资料为依据,按该两幢商品房到停工之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确定评估值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居住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路线及难点处理。这是一个以过去时点(以2016年7月接受委托之日作为“现在时点”来看,2014年12月工程停建时是价值时点)为价值时点进行评估的实例,应以2014年7月至12月的房地产市场状况为准进行估价。

  • 第4题:

    (三)甲方(开发公司)于2013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造两幢(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5年建造完成,甲方尚欠乙方80万工程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还有100万元未还,贷款成数为5成。建造完成前半年开始销售,共售出3000平方米,均价10000元/平方米。
     
    现甲方想请丙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剩余部分房地产市场价值。优先选用的方法为( )。

      A.比较法和收益法
      B.假设开发法和收益法
      C.成本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
      D.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

    答案:A
    解析:
    建造的商品房总面积为5000平方米,已经售出3000平方米,剩余未出售部分为2000平方米,评估剩余部分房地产市场价值时,可选用比较法和收益法。

  • 第5题:

    甲与乙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为80万元,甲方向乙方支付16万元定金。合同订立后,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了10万元定金,乙方收取定金后拒不履行合同,则()。

    A .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10万元
    B .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16万元
    C .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20万元
    D .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32万元

    答案:C
    解析:
    四、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第四版教材P39

  • 第6题:

    甲方给乙方的4%风险金,在工程结算时是否可以转为工程款抵折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还是在工程总造价以外多支付给乙方的?


    正确答案: 就您所问的情况,我觉得主要是要看合同中关于风险金的约定。
    实践过程中,风险金通常是发生在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中,一般对于风险金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在报价时所报的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被计入了固定总价,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该风险金所涵盖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不得调整;第二种是发包人在合同固定总价外,又约定了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同时约定该笔风险金只有在合同约定的风险情况发生时才能支付。
    因此,根据上述两种情况,风险金在第一种情况中,是在固定总价范围内的,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发包人无需再向承包人支付款项;而在第二种情况中,风险金是在固定总价外的,是对合同约定的风险情况的处理,当合同中所约定的风险情况发生时,该笔风险金将作为对合同约定风险的补偿,在固定总价外向承包人支付。
    当然,如果题述的情况是在合同总价外约定的风险金及风险范围,则该部分风险金也应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 第7题:

    工程竣工验收后()日内乙方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文件和工程结算资料供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完成结算工作。


    正确答案:10

  • 第8题:

    关于委托监理合同所涉及双方权利说法有误的是()。

    • A、乙方有授予甲方权限的权利
    • B、甲方有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 C、甲方有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 D、乙方有对合同承包单位的选定权
    • E、乙方有获得奖励的权利

    正确答案:A,C,D

  • 第9题:

    甲开发公司以其正在建造的商品房在建工程项目向乙银行进行抵押,关于其抵押所得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资金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 B、贷款用途以抵押双方的约定为准
    • C、贷款用途的使用无限制要求,甲开发公司可自由支配
    • D、甲开发公司可将贷款用于其他项目的建造资金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问答题
    公司在同一次招标中,中标承揽三幢楼的施工任务,一个标段而分别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即每幢楼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前两份合同已履行并交付使用,经结算甲方欠公司工程款200多万元。在第三幢楼施工中公司想以甲方欠另两幢工程款为由而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能否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问题来讨论,第一,能否停工;第二,承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首先,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停工的措施,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认为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没有履行能力(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承包方可以据此要求停工,即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至于,承包方能不能解除第三份合同,我认为在问题所述的情况下,还不能立刻解除。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每份合同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要求,虽然,三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相同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每一份合同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同理前两份合同的解除事由不能作为第三份合同的解除事由,承包方要解除第三份合同,必须有解除第三份合同的事由,例如,在第三份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没有按约支付进度款。那么针对问题所述的情况,承包人除采取停工的措施外,还可不可以采取其它的措施呢,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包人基于抗辩权中止履行义务后,可以要求发包方对第三份合同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提供担保,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那么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根据《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下列关于甲方违约责任说法错误的是()
    A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人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50%

    B

    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

    C

    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D

    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经济合同 立合同人 瑞安纺织厂第四车间(甲) 瑞安市第一建筑公司生产科(乙) 为建设瑞安安纺织厂第四车间仓库,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建造车间仓库一座,乙方全面负责建成。 2建造费(包括材料费、人工费)8.5万元。 3甲方在订立合同后先交一部分建造费,其余在仓库建成后抓紧归还所欠部分。 4工期待乙方筹备就绪后立即开始,力争3月中旬开工,8月上旬交活。 5建筑材料由甲方负责。 6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瑞安市纺织厂第四车间(章) 主任:才立仁(章) 瑞安市第一建筑公司生产科(章) 科长:董玉生(章)请根据经济合同的写作要求,对下面一则合同进行修改。

    正确答案: 立合同单位:瑞安纺织厂第四车间(甲)
    瑞安市第一建筑公司生产科(乙)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委托乙方建造车间仓库一座(仓库位置、面积、图纸等略),乙方负责按规定建成。
    2甲方支付乙方建造费(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人民币捌万伍仟元。
    3甲方在订立合同之日支付乙方建造费叁万元,其余伍万伍仟元在仓库建成验收合格后5日内交付。
    4工期开工日期为3月10日,竣工日期为8月10日。
    5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规定支付建筑费,每迟交一天罚款工程总造价的1‰。
    (2)乙方逾期交工,每逾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1‰罚款,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6本合同一式三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由鉴证机关存查。
    甲方乙方鉴证机关
    瑞安市纺织厂第四车间(章)瑞安市第一建筑公司生产科(章)××××(章)
    主任:才立仁(章)科长:董玉生(章)经办人:××(章)
    (以下内容略)
    2005年3月1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方(开发公司)于2014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造两幢(分别称为A座、B座)8层共5000㎡的商品住房。至2014年12月止,甲方共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万元,此时A座建至4层,B座建至5层,工程到此停工。此后甲、乙双方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甲方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400万元,乙方应返还100万元;乙方则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580万元,甲方尚应再支付8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至2016年7月甲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行了评估。

    如果该开发公司拥有全部合法开发手续,欲将整体项目转让,则价值时点应为()。

    A、2014年12月
    B、2016年7月
    C、项目转让之日
    D、项目建成之日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转让估价的注意事项。转让之日即为价值时点,可以是2016年7月之后的任一个时点。

  • 第14题:

    甲方(开发公司)于1993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筑两幢(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m2的商品房。至1993年12月止甲方共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万元,此时A座建至4层,B座建至5屋,工程到此停工。此后甲、乙双方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甲方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400万元,乙方应返还100万元;乙方则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580万元,甲方尚应再付8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至1995年7月甲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估价机构对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行评估。
    该商品房预计1998年5月建成,要估测建成时的售价,则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应是()。
    A.估价对象状况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均为1995年5月的状态
    B.估价对象状况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均为1998年5月的状态
    C.估价对象状况为1998年5月的状态,房地产市场情况为1995年7月的状态
    D.估价对象状况为1995年7月的状态,房地产市场情况为1998年5月的状态


    答案:B
    解析:

  • 第15题:

    甲方(开发公司)于1993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筑两幢(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m2的商品房。至1993年12月止甲方共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万元,此时A座建至4层,B座建至5屋,工程到此停工。此后甲、乙双方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甲方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400万元,乙方应返还100万元;乙方则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580万元,甲方尚应再付8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至1995年7月甲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估价机构对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行评估。
    如果该开发公司拥有全部合法开发手续,欲将整体项目转让,则估价时点应为( )。
    A.1993年12月 B.1995年7月
    C.项目转让日期 D.项目建成日期


    答案:C
    解析:

  • 第16题:

    甲方(开发公司)于2014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造两幢(分别称为A座、B座)8层共5000㎡的商品住房。至2014年12月止,甲方共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万元,此时A座建至4层,B座建至5层,工程到此停工。此后甲、乙双方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甲方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400万元,乙方应返还100万元;乙方则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580万元,甲方尚应再支付8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至2016年7月甲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某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行了评估。

    该商品房预计2019年6月建成,要估算建成时的售价,则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应是( )。

    A、估价对象状况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均为2016年7月的状态
    B、估价对象状况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均为2019年6月的状态
    C、估价对象状况为2019年6月的状态,房地产市场状况为2016年7月的状态
    D、估价对象状况为2016年7月的状态,房地产市场状况为2019年6月的状态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居住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路线及难点处理。这是要求未来时点(即将来房地产市场状况下)的价值,因此应是未来时点和估价对象未来状况的情形。

  • 第17题:

    公司在同一次招标中,中标承揽三幢楼的施工任务,一个标段而分别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即每幢楼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前两份合同已履行并交付使用,经结算甲方欠公司工程款200多万元。在第三幢楼施工中公司想以甲方欠另两幢工程款为由而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能否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问题来讨论,第一,能否停工;第二,承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首先,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停工的措施,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认为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没有履行能力(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承包方可以据此要求停工,即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至于,承包方能不能解除第三份合同,我认为在问题所述的情况下,还不能立刻解除。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每份合同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要求,虽然,三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相同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每一份合同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同理前两份合同的解除事由不能作为第三份合同的解除事由,承包方要解除第三份合同,必须有解除第三份合同的事由,例如,在第三份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没有按约支付进度款。那么针对问题所述的情况,承包人除采取停工的措施外,还可不可以采取其它的措施呢,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包人基于抗辩权中止履行义务后,可以要求发包方对第三份合同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提供担保,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那么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 第18题: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动合同规定,若乙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完成分包工程,甲方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的人员。


    正确答案:单方终止合同

  • 第19题:

    某在建工程在假定未设立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为5000万元,房地产估价师知悉该工程尚拖欠到期应付工程款1000万元,同时还有一笔贷款成数为50%,余额为1000万元的抵押贷款,该在建工程的再次抵押贷款价值为()万元。

    • A、2000
    • B、3000
    • C、3500
    • D、4000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某公司(甲方)与胡某、周某(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商务中心工程总项目B座工程的泥工班组作业的劳务用工承包给乙方,乙方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按图纸说明的土建、装饰工程从基础到屋面。乙方由于赶工期,请了两个体力不错有从事该行经验的56,58岁农民工。施工过程严格按照三检制度要求施工,顺利按期完成该项目工程。甲、乙两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 A、是
    • B、否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问答题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交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成。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乙方当时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正确答案: 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交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成。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乙方当时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咋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的形式确认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甲方给乙方的4%风险金,在工程结算时是否可以转为工程款抵折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还是在工程总造价以外多支付给乙方的?

    正确答案: 就您所问的情况,我觉得主要是要看合同中关于风险金的约定。
    实践过程中,风险金通常是发生在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中,一般对于风险金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在报价时所报的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被计入了固定总价,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该风险金所涵盖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不得调整;第二种是发包人在合同固定总价外,又约定了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同时约定该笔风险金只有在合同约定的风险情况发生时才能支付。
    因此,根据上述两种情况,风险金在第一种情况中,是在固定总价范围内的,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发包人无需再向承包人支付款项;而在第二种情况中,风险金是在固定总价外的,是对合同约定的风险情况的处理,当合同中所约定的风险情况发生时,该笔风险金将作为对合同约定风险的补偿,在固定总价外向承包人支付。
    当然,如果题述的情况是在合同总价外约定的风险金及风险范围,则该部分风险金也应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