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B.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D.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E.国家审批的大中型

题目

下列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B.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D.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似考题
更多“下列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关于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仍需办理用地预审
    B.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
    C.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相关部门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D.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答案:A
    解析:
    此题考查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 第2题:

    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在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之后立即进行

    B.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应该作为计划部门审批该项目是否可行的参考意见

    C.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只是在该项目已有比较明确的建设地点情况下开展

    D.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可行性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第3题:

    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B.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

    C.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计划和管理要求

    D.审批


    A

  • 第4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需要报批的建设项目,当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时,报批前必须申请选址意见书
    B.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应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C.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核发
    D. 不需要报批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答案:B
    解析:
    AD两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BC两项,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5题: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审批制。

    A.城市人民政府

    B.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分级

    D.统一


    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