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词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题目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词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相似考题
更多“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词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本题而言,对于甲乙共同伤害行为所造成的丙受重伤的结果,认定为是甲、乙的行为均对丙受重伤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而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 第2题:

    甲欲杀乙,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
    致丙重伤。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两个罪名,但最终只定一罪。

    A: 故意伤害罪
    B: 过失致人死亡罪
    C: 过失致人重伤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C,D
    解析:
    甲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但是没有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同时,由于甲对丙的重伤具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甲的一个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罪名,形成想象竞合犯。至于丙在医疗过程中死亡,
    对甲来说是不能预见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甲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的问题是“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而不是“
    对甲应当按照什么罪定罪”。所以,甲构成两个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故本题答案为CD。

  • 第3题:

    甲、乙二人在路旁违章燃放烟花,丙从此经过被烟花炸伤左眼,花去医药费5万元,为此发生纠 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丙的伤害,甲、 乙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B.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丙的伤害,甲、 乙应对丙的受害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甲能证明丙的受害不是自己的烟花造成 的伤害,甲对丙的受害不承担责任
    D.如果乙能证明丙的受害是由于甲的烟花造成 的伤害,乙对丙的受害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共同危险的认定和免责问题, 如果不能证明是谁的烟花造成的伤害,则构成共同危 险,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笫 10条的规定,其免责事由是应当证明具体侵权人,而 非证明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伤害。故本题正确选项 为 ABD。

  • 第4题:

    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
    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
    D.丙成立帮助犯

    答案:A,D
    解析:
    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

  • 第5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
    在共同犯罪中,按照“一人行为,全部负责”的原则,甲、乙不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而且均应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需要考虑作用的大小,区分主犯、从犯。D选项说法正确,其他项均错误。

  • 第6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二人行为的重叠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甲、乙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B.甲十分妒嫉乙拥有的财产,就希望乙破产,于是积极鼓励乙炒股。一次股市大跌,乙真的倾家荡产,甲的主观愿望与乙的破产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与其朋友乙对丙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丙的重伤。经法医鉴定,该重伤是由背部遭钝器一击所致。甲与其朋友乙都持有钝器,但无法查明到底是谁持的钝器所为。甲、乙的伤害行为与丙的重伤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D.下午3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扣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疯狂地冲进执行场地,推开执行人,自己扣动扳机打死了死刑犯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
    关于A项。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A选项中的情形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这两个行为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的是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因此,仅仅想利用某种主观愿望希望发生的风险导致危害结果的,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B选项中甲的行为与乙的破产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
    关于C项。甲与其朋友乙都持有钝器,但无法查明到底是谁持的钝器所为。甲、乙的伤害行为与丙的重伤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该情形属于假定的因果关系,即虽然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一般认为,该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 第7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谋杀丙,二人携带枪支来到丙的住处,甲向丙开了一枪,将丙打伤。甲看到丙很痛苦,就自动停止射击,退到屋外。乙开枪将丙杀死。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既遂
    B: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死了丙。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既遂
    C: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丙,但在举枪射击时,被对方一脚踹倒在地动弹不得。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未遂
    D: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本案中,甲、乙、丙都成立强奸罪的既遂

    答案: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详解:A项中,根据刑法共同正犯的理论,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二人均成立既遂。B选项中,二人均为既遂;共同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故C选项中二人均成立犯罪未遂;D选项,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 第8题:

    甲、乙、丙三人共谋要给丁一点教训,揍丁一顿。到丁家后,丙在门外放风,甲、乙进屋教训丁,结果将丁当场打死,对此案应定()

    • A、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伤害罪
    • B、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
    • C、甲、乙犯有故意杀人罪,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 D、甲、乙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C

  • 第9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

    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

    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

    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具有伤害丙的故意,不具有伤害乙的故意,所以对丙是故意伤害罪未遂,对乙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B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甲并没有误把乙当做丙,不属于对象错误的范畴。
    C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如甲故意枪击乙时,乙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对于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D项,乙虽然与甲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但由于最终未能伤害丙,反而伤害了乙自己,乙的行为并未对其他人造成实际伤害后果,因此不可能成立既遂。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

    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C三项,根据共同正犯理论,共同犯罪人虽然只实施部分行为,但也应当对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无论致命伤是甲还是乙造成,均未超出3人的共同犯罪故意,甲、乙、丙均应对丁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项,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和证据过程中存在疑问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因无法认定丁的致命伤具体是由甲还是乙所造成,在量刑时推定两人均未直接实施造成丁死亡的行为,但该原则并不影响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

    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 D,A
    解析: 甲、乙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共同负责,都承担责任

  • 第13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D
    答案暂无

  • 第14题:

    甲欲杀乙,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
    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两个罪名,但最终只定一罪。

    A.故意伤害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C,D
    解析:
    甲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但是没有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由于甲对丙的重伤具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甲的一个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罪名,形成想象竞合关系。至于丙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对甲来说是不能预见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甲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的问题是“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而不是“对甲应当按照什么罪定罪”。所以,甲构成的两个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故本题选CD。

  • 第15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问,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不能犯未遂、不可罚的不能犯、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A项,甲欲以硫酸伤害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相应的经验法则,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甲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A项错误,当选。
    BCD项,甲将硫酸留置于教室中,应当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伤害他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发生有过失责任。甲对危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项正确,不当选;CD项均错误,当选。

  • 第16题:

    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
    A.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B.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罚
    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


    答案:A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只要是在犯罪的共同故意范围之内的损害,共同犯罪人都要承担,即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所以,乙也要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当然在共同犯罪中乙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在量刑上加以从宽考虑。故选A项。

  • 第17题: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答案:C,D
    解析:
    选项A.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选项C正确,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选项D正确,“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 第18题:

    甲教唆乙:“丙挺嚣张的,你教训教训他,我给你1万元,但条件是最多只能造成轻微伤。”乙表面答应,实际上乙早想重伤害丙。第二天,乙将丙打成重伤,然后找甲索要1万元,声称将丙打成轻微伤。甲不知情便予以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B.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C.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
    D.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C,D
    解析:
    A、B项,甲无罪。乙已经有重伤害的故意,甲教唆其实施轻微伤害的行为没有起到教唆效果,也没有帮助作用,虽然给钱,但却限制在轻微伤害范围内。由于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伤害是指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甲并没有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不属于教唆犯,甲无罪。故A、B项错误。 C、D项,乙表面答应甲轻微伤害丙,事实上却以重伤害的故意将丙打成重伤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乙事后向甲谎称将丙打成轻微伤,使甲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1万元给乙,致使甲遭受财产损失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诈骗罪,应当两罪并罚。故C、D项正确。 本题答案:CD。

  • 第19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并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甲打击乙,乙奋力还击,丙路过,甲请丙帮忙,共同对乙实施打击,致乙重伤。甲、丙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1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使用暴力,导致丙身体的某一部位受重伤。但是,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 B、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都应对重伤结果负责
    • C、由于证据不足,可以考虑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 D、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重伤结果负责

    正确答案:A,C,D

  • 第22题:

    问答题
    甲因为生活琐事和邻居丙发生口角纠纷后,相互打斗。甲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丙,并致其轻伤,丙随后被送往医院。丙在医院治疗时,由于医院发生火灾,丙被烧死。在司法机关对甲的行为进行追究以前,丙的妻子乙多次找甲评理。甲极其愤怒,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连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但乙在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问题: 1.甲的伤害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5分)

    正确答案: 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责,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只实施了轻伤害行为,该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死亡结果,是医院的火灾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火灾事故的介入而中断;同时故意伤害罪是结果加重犯,在加重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时,其不需要对加重结果负责。所以,对于丙的死亡,甲只应负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
    2.就乙的死亡而言,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有杀人的行为,并实施了程度较高的暴力,导致被害人陷入昏迷。本案中,犯罪发生的场所特殊,甲的实行行为较为凶残,危险性大,实行行为对死亡结果发生具有决定性,所以,甲的实行行为和乙的最终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试图杀人,并最终导致了乙的死亡,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不定项题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1-2题 3.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

    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

    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

    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

    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共犯 「解析」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使用假币)的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是共犯,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无所谓犯罪中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