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题目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相似考题
更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广告,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正确答案:A

  • 第2题:

    甲牛奶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知名品牌乙牛奶厂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牛奶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牛奶,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牛奶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参考答案:AB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 第3题:

    以下行为中,构成诋毁商誉行为的有( )。

    A.甲食品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食品厂产品,乙食品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钢铁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是告诉了乙灯具厂的几家客户


    正确答案:CD

  • 第4题:

    以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是【 】

    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其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E.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向报社据实反映,报社予以登载


    正确答案:BCD
    解析:BCD三项均为诋毁商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第5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A项:《反不正"-3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
    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

  • 第6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A项:《反不正"-3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
    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

  • 第7题: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自动洗衣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结构相同的产品,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甲公司的专利号,但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乙电器厂的行为()。

    A.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B.构成假冒他人专利

    C.构成冒充专利

    D.不侵犯甲公司的任何权利

    E.乙可以申请专利

    答案:A,B
    解析:
    选项A正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因此,凡是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都在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因此尽管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结构相同,因此构成侵权。选项B正确,假冒他人专利所假冒的是他人依法取得的有效专利,甲公司的专利是依法取得,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甲公司的专利号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第8题: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哪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C.甲火柴厂捏造乙火柴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D.甲彩电厂散布乙彩电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答案:A,B
    解析:
    AB。《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于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中乙厂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B项中甲汽车厂的行为虽然有损乙钢铁厂的名誉,但是由于甲汽车厂和乙钢铁厂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C、D项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9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

  • 第10题: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虚假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1题:

    多选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4年真题]
    A

    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

    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

    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

    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由此可知,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是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其他标志,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其他标志的行为即属于混淆行为。
    B项,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
    CD两项,对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假冒仿冒,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即一般的消费者会产生混淆,也构成混淆行为。

  • 第12题:

    多选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但只告诉了乙灯具厂的几家客户

    B

    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C

    甲电器公司为取得竞争优势,许诺给予高薪、出国进修等优惠条件,一个月内挖走竞争对手乙公司业务骨干6人

    D

    甲汽车公司散布乙汽车公司售后服务质量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正确答案: C,A
    解析:

  • 第13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A、甲牛奶厂捏造乙牛奶厂在产品中加入三聚氰胺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骨干成员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厂产品,甲厂未主动予以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参考答案:A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 第14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但只告诉了乙灯具厂的几家客户

    B.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C.甲电器公司为取得竞争优势,许诺给予高薪、出国进修等优惠条件,一个月内挖走竞争对手乙公司业务骨干6人

    D.甲汽车公司散布乙汽车公司售后服务质量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正确答案:AD
    AD【解析】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选项AD都属于该种行为,故选AD.

  • 第15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D

  • 第16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题意,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因此A、B项表述错误,当选。
    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是构成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若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项:混淆行为中的消费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准,而不能以具有丰富经验的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准。D项表述错误,当选。

  • 第17题: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自动洗衣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结构相同的产品,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甲公司的专利号,但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乙电器厂的行为:

    A: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B:构成假冒他人专利
    C:构成冒充专利
    D:不侵犯甲公司的任何权利

    答案:A,B
    解析:
    选项A正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因此,凡是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都在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因此尽管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结构相同,因此构成侵权。选项B正确,假冒他人专利所假冒的是他人依法取得的有效专利,甲公司的专利是依法取得,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甲公司的专利号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第18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4年)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题意,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因此A、B项表述错误,当选。
    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是构成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若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项:混淆行为中的消费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准,而不能以具有丰富经验的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准。D项表述错误,当选。

  • 第19题:

    甲厂经营亏损与乙厂合并组成Y公司,甲厂所欠债务应由(  )来清偿。

    A.甲厂
    B.乙厂
    C.甲、乙两厂分别
    D.Y公司

    答案:D
    解析:
    本题属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情形。

  • 第20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解析: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符合上述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B项行为属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选项中也未提及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中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但误报道为乙电器厂,甲电器厂并没有故意捏造或散布关于乙电器厂产品的虚伪事实,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混淆行为,D项中甲厂产品与乙厂相似,并使得消费者仔细辨别才能区别,因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21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甲厂作为集体企业,被行政机关合并进入另一家集体企业,则甲厂、甲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故A、C正确。同理,乙厂作为集体企业,被强令要求兼并甲厂,因此乙厂、乙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故正确答案为ABCD。

  • 第22题: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哪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 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 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 C、甲火柴厂捏造乙火柴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 D、甲彩电厂散布乙彩电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正确答案:A,B

  • 第23题:

    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真题]
    A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

    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

    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

    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乙的商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项,甲公司通过发布招聘广告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其行为不违法,属于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自始至终并未实施过侵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使消费者需要仔细辨认才可区分,足以构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 第24题:

    多选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下行为中,构成诋毁商誉行为的有()。
    A

    甲食品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食品厂产品,乙食品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

    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钢铁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C

    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明,但-般人可以推知

    D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是告诉了乙灯具厂的几家客户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本题考核诋毁商誉行为。本题中.选项A乙食品厂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属于诋毁商誉行为。选项B不是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