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题目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相似考题
更多“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相关问题
  • 第1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正确答案:AB
    「考点」履行地点
    「解析」《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本题中A市甲厂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付款地点应为A市;A市也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钢材为动产,交货地点也应在A市。

  • 第2题:

    甲厂(买方)和乙厂(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厂交付甲厂十吨钢材。合同中没有对合同履行地点明确约定,双方对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关于钢材的交付地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B
    参见《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 第3题:

    共用题干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2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合同所生之债应为:()
    A:简单之债,因为乙厂只向甲方发运了0号柴油
    B:简单之债,因为债权人甲厂有选择权
    C:选择之债,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两种柴油种类
    D:选择之债,因为债务人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

    答案:D
    解析: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理由不成立。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①可以通过合同而特定;②可以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 第4题:

    甲水泥厂因无力支付建厂赊乙钢材厂钢材的货款,遂向乙钢材厂提供了一批水泥用来抵账。后乙钢材厂将该批水泥出售给丙施工单位,则关于该水泥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水泥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B、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
    C、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效力待定
    D、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可撤销

    答案:A
    解析:
    在该案例中,水泥作为甲厂支付给乙厂用以抵消钢材货款的,因此乙厂有权处置这批水泥,乙厂与丙施工单位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 第5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 B、交货地点为A市
    • C、付款地点在B市
    • D、交货地点在B市
    • E、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B市

    正确答案:A,B

  • 第6题:

    甲厂向乙厂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中对于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也未能达成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则()。

    • A、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甲厂所在地履行
    • B、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乙厂所在地履行
    • C、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甲厂不得拒绝
    • D、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但应给甲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正确答案:B,D

  • 第7题:

    A市甲厂与B市乙绿化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公司苗木1000棵,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 B、交货地点为A市
    • C、付款地点在B市
    • D、交货地点在B市
    • E、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B市

    正确答案:A,B

  • 第8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厂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化工原料100吨,货款总额为110万元,甲公司须预付40万元违约定金。合同订立之后,甲公司开出汇票委托书,载明:汇款人甲公司;汇款用途:定金;汇款金额:40万元;收款人:乙厂。在银行办理汇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汇票用途误写成货款。甲公司财务人员收到汇票后,未经查看就将其交给乙厂,同时,乙厂财务人员也开具了“收到货款40万元”的收条。后乙厂未能履行合同,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乙厂认为,双方之间的定金约定已改为预付货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认为,甲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定金写成了预付款,不能代表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乙厂主张定金已变更为预付款不能成立。乙厂接受定金后,不按照约定供货,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定金数额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定金是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方式,根据其设定目的和发生的效果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对定金的规定,除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外,尚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功能。此原则性的规定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合意其他定金形式。定金的数额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同时法律有规定了最高限额。《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解释》第121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10万元,按法定最高限20%计算应为22万元,当事人约定时40万元,超过了法定最高限,超过部分无效,故应按22万元确定本案定金数额,乙厂须双倍返还的数额为44万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则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2003年真题]
    A

    付款地点为A市

    B

    交货地点为A市

    C

    付款地点在B市

    D

    交货地点在B市


    正确答案: D,C
    解析: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规定履行地点;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据以确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10题:

    多选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

    付款地点为A市

    B

    交货地点为A市

    C

    付款地点在B市

    D

    交货地点在B市

    E

    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B市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甲农药厂与乙农资公司签订了农药的购销合同,合同对农药的数量、质量、价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都作了约定。甲厂如期将农药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却未按时付款。乙公司接收农药后,将农药卖与丙公司,且丙公司也没有按约定向乙付款,致使乙公司无力向甲厂支付农药款,但乙公司又不积极向丙公司催要货款,于是甲厂即向丙岱司催要其所欠乙公司的货款,遭到丙公司的拒绝,甲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甲厂能否要求阿公司偿付货款?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机关仲裁。后甲厂违约,乙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接受了申请并立案,向甲厂发出了通知书。甲厂拒绝接受仲裁,向本地法院起诉。则该合同纠纷应由谁解决?()
    A

    仲裁机关

    B

    人民法院

    C

    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

    D

    双方协商解决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见《仲裁法》第4条、第5条。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第13题:

    2004年8月,甲厂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厂应在当年12月底供应乙商场100台空调,乙商场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货款若干。同年10月,甲厂被丙公司兼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12月底,乙商场按照原合同约定来甲厂提货,方得知上述事实,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甲厂所签、与己无关为由加以拒绝。乙商场遂以丙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本案正确的判断是( )。

    A.丙公司的理由成立

    B.丙公司兼并甲厂,导致甲厂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概括承受

    C.丙公司应按照甲厂与乙商场之间的约定向乙商场支付货物

    D.乙商场应依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BCD

  • 第14题:

    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20万元,甲厂向乙厂支付定金3万元,一方违约需支付总价款3%的违约金.后该合同因乙厂超越经营范围,被宣告无效,则正确表述是下列哪几项?( )

    A.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6万元

    B.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3万元

    C.乙厂应支付甲厂违约金6000元

    D.甲厂无权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6000元


    正确答案:BD
    18. BD[解析]合同被宣告无效,因此乙厂不需支付违约金,但是应返还定金.

  • 第15题:

    甲水泥厂因无力支付乙钢材厂钢材的货款,遂向乙钢材厂提供了一批水泥用来抵账。后乙钢材厂将该批水泥出售给丙施工单位,则关于该水泥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水泥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B.水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C.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
    D.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20
    无效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定义。本水泥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并不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并不是因为超越经营范围而叫效力待定合同,而是在合同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本题中乙在甲方自愿提供拿出水泥做为抵账时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权,是这批水泥的权利人。C选项误导大家其实没有规定也没有说乙做钢材买卖就没有权利出售属于自己财产的非钢材的的其余材料的说法。

  • 第16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 B、交货地点为A市
    • C、付款地点在B市
    • D、交货地点在B市

    正确答案:A,B

  • 第17题:

    案情: 甲公司向乙服装厂订购了一批工装。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万元;乙厂于7月10号之前先交付工装,甲于7月15日之前付清全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15%的违约金。在交货前乙听说甲公司信誉不好,于是通知甲公司先付货款。甲公司拒绝并要求乙厂按时交货,但乙厂未依约交货。经协商未果,甲公司通知乙厂限3天内交付工装,否则解除合同。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乙厂中止交货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厂中止交货不合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厂中止交货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而乙厂仅是听说,缺乏确切证据。

  • 第18题:

    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机关仲裁。后甲厂违约,乙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接受了申请并立案,向甲厂发出了通知书。甲厂拒绝接受仲裁,向本地法院起诉。则该合同纠纷应由谁解决?()

    • A、仲裁机关
    • B、人民法院
    • C、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
    • D、双方协商解决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单选题
    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t,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

    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为A市

    B

    交货地点为A市,付款地点为B市

    C

    交货和付款地点都为B市

    D

    交货地点为B市,付款地点为A市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甲电子配件厂与乙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芯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先支付15%的货款即15万元,甲厂送货后1个月内,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公司先支付了15万元,甲厂送货后,由于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遂与甲厂协商,由丙公司承担债务,甲厂同意。 问: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甲厂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厂,能否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 丙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其加入债务人的行为是并存的债务负担。在并存的债务负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2004年8月,甲厂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厂应在当年12月底供应乙商场100台空调,乙商场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货款若干。同年10月,甲厂被丙公司兼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12月底,乙商场按照原合同约定来甲厂提货,方得知上述事实,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甲厂所签、与己无关为由加以拒绝。乙商场遂以丙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本案正确的判断是(  )。[2005年真题]
    A

    丙公司的理由成立

    B

    丙公司兼并甲厂,导致甲厂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概括承受

    C

    丙公司应按照甲厂与乙商场之间的约定向乙商场支付货物

    D

    乙商场应依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 D,A
    解析: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22题:

    多选题
    人民法院应作出如下判决(  )。
    A

    撤销甲厂与丙厂签订的合同

    B

    确认甲厂与乙厂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C

    甲厂承担违约责任

    D

    乙厂提供相应的担保,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 C,B
    解析:
    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在能够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应当先中止自己得履行,要求先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后履行义务人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在本案中,甲厂行使不安抗辩权,乙厂愿意提供担保,但是甲厂拒绝,构成违约,法院应判决甲厂和乙厂的合同继续有效,甲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厂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 第23题:

    问答题
    甲中学与乙服装厂签订了学生校服定做合同。约定:合同标的额5万元;开学前一周内乙厂先交付校服.开学后两周内甲中学付清全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在交货前乙厂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于是通知甲中学中止交货,并要求甲中学先付货款。甲中学拒绝并要求乙厂按约定时间交货·但乙厂未依约交付校服。经协商未果.甲中学通知乙厂限3天内交货.否则解除合同。根据以上案情,请同答下列问题:(1)乙厂中止交货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乙厂中止交货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若应承担,则承担什么责任?(3)甲中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