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甲提供菜刀、砍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杀人预备B.杀人中止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

题目

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甲提供菜刀、砍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杀人预备

B.杀人中止

C.杀人既遂

D.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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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继续运送货物。途中因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坏。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是甲不慎驾驶所致,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全部承担责任;甲辩称该车是三人共同购置,车祸引起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答案:
    解析:
    (1)甲、乙、丙三人系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因为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且负无限连带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甲提供菜刀、砍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杀人预备
    B.杀人中止
    C.杀人既遂
    D.杀人未遂


    答案:C
    解析:
    解析:甲虽是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预备犯,但其又是共同杀人罪的帮助犯,对其应以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来确定既遂还是未遂,本案中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因此甲的行为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正确。

  • 第3题:

    乙厂欠甲厂货款5万元,乙厂并入丙厂后,甲厂要追索货款,向法院起诉,被告应该为:

    A.丙厂

    B.丙厂厂长

    C.乙厂

    D.乙厂厂长


    丙厂

  • 第4题:

    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答案:A,D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丙虽然与被处罚的甲和乙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处罚必须“一人一罚”,对每个被处罚人必须独立打印一份一个单独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丙没有受到处罚,在案件中最多可以作为证人出庭。造纸厂厂长与协商污染赔偿问题有利害关系但与本案诉讼的治安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厂长虽为举报人但仍然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故选项A、D正确。本案情形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乙虽然受到独立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被处罚的事实是与甲基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乙不起诉即表明对行政处罚“满意”,在甲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不能被迫加为共同原告,而只能作第三人,所以B选项错误。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提起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D。

  • 第5题:

    6、乙厂欠甲厂货款5万元,乙厂并入丙厂后,甲厂要追索货款,向法院起诉,被告应当是哪一个?

    A.丙厂

    B.丙厂厂长

    C.乙厂

    D.乙厂厂长


    丙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