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行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题目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

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行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

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

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犯罪未遂最本质的特征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没有完成。D项表述的情形属于抢劫罪未遂,故选D项。不选A、B项的理由:甲、乙二人实施的是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为犯罪预备。不选C项的理由:丙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既遂),未来得及出卖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更多“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行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哪些情形对甲应依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以“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A.甲为了上山打柴,携带一把斧头,途中,把一名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把夺下,转身逃跑

    B.甲随身携带匕首,尾随张三,趁张三不备,突然使用匕首将张三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后逃跑

    C.甲手持火药枪,走到李四面前,用枪指着李四的脑袋,将李四手中的手机夺走

    D.甲让自己的助手丁手持管制刀具,二人走到王五身后,由丁上去把王五的手提电脑夺走,二人分头逃跑


    正确答案:BD
    [考点]抢劫罪;抢夺罪
    [答案及解析]BD。A项,斧头不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同时不是为了犯罪而携带,故不以抢劫论处。A项不选。B项,携带凶器抢夺,如果直接针对财物使用凶器的,仍然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如果针对人使用,则应适用《刑法》第263条。B项应选。C项,属于直接对人使用凶器,应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定抢劫,C项不选。D项,行为人使随从者携带凶器,自己进行抢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抢夺,D项应选。故选BD。

  • 第2题:

    一家大超市某天被人盗窃了一批财物。警察局经过侦查,拘捕了三个犯罪嫌疑人:张三、李四和王五。后来,又经过审查,查明了以下的事实:①罪犯是带着赃物驾车逃走的②不伙同张三一起,李四是绝不会作案的③王五不会开汽车④罪犯就在这三个人中可推知:( )

    A.张三和李四一定是罪犯,王五不确定
    B.张三、李四和王五都是罪犯
    C.王五一定不是罪犯,张三和李四不确定
    D.张三一定是罪犯,李四和王五不确定

    答案:D
    解析:
    由②可知,如果张三不作案,那么李四也不会作案,则只能王五去作案,由①和③可知王五不会单独作案,则此时没有人作案,与题干矛盾。因此,张三肯定是罪犯,而李四和王五是否作案无法确定。故答案为D。

  • 第3题: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甲深夜潜入某户人家,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户外有警车鸣笛,以为来抓自己,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B.乙与丙共谋共同杀丁,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由丙一人杀死丁。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
    C.戊妻知悉丈夫有外遇,在饭菜中下毒,后因害怕法律制裁将有毒的饭菜倒掉。戊妻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D.张三手持一支手枪(内有10发子弹)前去杀李四。子弹打中李四的腹部后,张三立刻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后李四仍有轻度残疾。张三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D
    解析: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A项中甲是因为警车鸣笛声而逃离,属于盗窃未遂。本案中乙和病共谋杀丁,属于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一人既遂,则全体既遂”,丙的杀人行为已经既遂,则乙某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罪责。乙虽然因为生病没有前往犯罪地,但其对丙的杀人行为并不能有效制止,丁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侵害。所以丙的杀人行为已经既遂,则乙某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罪责。在共同犯罪时,行为人之一单纯自己放弃犯罪,没有积极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由于放弃犯罪的共犯并未最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仍然应当对犯罪既遂负责,而非无罪。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C项中戊妻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行为人张三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李四死亡的结果发生前,张三立刻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造成轻度残疾。故张三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中止。

  • 第4题: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10:20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死亡。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赵二的证言:当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50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问题:
    依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决?


    答案:
    解析:
    1. 本案的证据有:李四庭前的口供、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李四在庭前的供述。 2.根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理由是,作出有罪认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由于李四没有参与殴打张三,因此判断能否对李四作出有罪认定,关键是看李四在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是否已经死亡。也就是说,判断对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还没有死亡的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中,由于李四的庭前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这些证据,张三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是否死亡不能确定,存在疑问,不排除其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就死亡的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的规定,在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 第5题:

    (2008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
    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
    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
    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答案:D
    解析:
    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标志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D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情形,是犯罪未遂。A、B都是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C选项中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买卖枪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属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既遂。

  • 第6题:

    张三某公安局干警,依法配备枪支。某日,李四向张三借抢打猎,张三碍于情面将枪支借给了李四,李四用了半天后归还。张三的行为属于()

    • A、非法出租枪支罪
    • B、非法出借枪支罪
    • C、滥用职权罪
    •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 第7题:

    下列哪些属于教唆未遂,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

    • A、甲教唆乙杀人,乙拒绝实施杀人行为
    • B、丙教唆丁杀人,丁尚未来得及实施杀人行为,即被抓获
    • C、张三教唆李四杀害王五,但在此之前,李四早已接受田某的教唆,已有杀害王五的决意,事后果然杀死了王五
    • D、周某教唆卢某入室盗窃,卢某却强奸正在房间里睡觉的女主人

    正确答案:A,B,C,D

  • 第8题:

    单选题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甲深夜潜入某户人家.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户外有警车鸣笛,以为来抓自己,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B

    乙与丙共谋共同杀丁,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由丙一人杀死丁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

    C

    戊妻知悉丈夫有外遇,在饭菜中下毒,后因害怕法律制裁将有毒的饭菜倒掉。戊妻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D

    张三手持一支手枪(内有10发子弹)前去杀李四。子弹打中李四的腹部后,张三立刻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后李四仍有轻度残疾。张三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9题:

    第 13 题 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在荒山野外,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开枪射击,没有造成其他人伤亡,甲成立犯罪未遂

    B.乙为了杀死仇人,误将健身药品当作砒霜而投入仇人的食物中,乙成立犯罪未遂

    C.丙以杀人故意,向情敌张三的食物中投放了毒药,因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张三没有中毒身亡

    D.丁由于对李四有杀父之仇,计划用刀砍死李四后,将李四碎尸万段。丁砍死李四后,由于害怕被抓,即放弃了碎尸的计划,丁成立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C
    [考点]犯罪未遂
    [答案及解析] C。AB属于绝对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某种行为完全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对刑法所保护的任何法益均不具有任何侵犯的危险,则不能以未遂论处。C项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D项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判断是未遂还是既遂,关键看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实行完毕,是否出现了作为既遂标志的危害结果。至于犯罪既遂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准备实施的行为是否实行,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 第10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
    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乙被抓获
    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
    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答案:D
    解析: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选项A、B中,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选项C中,丙已经非法买进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既遂;选项D中,丁已经开始实施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因素使犯罪行为被迫停止,属于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选D。

  • 第11题:

    在某单位招聘会上,张三、李四入围面试,甲、乙、丙三位面试官对于录取的意见:
    甲:如果不录取张三,那么不录取李四
    乙:如果不录取李四,那么录取张三
    丙:如果录取张三,那么不录取李四
    应该选择何种录取方案,使甲乙丙三位面试官的要求都得到满足?( )

    A、只录取张三
    B、只录取李四
    C、张三、李四都录取
    D、张三、李四都不录取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翻译题干。
    ①-张三→-李四
    ②-李四→张三
    ③张三→-李四 第二步:根据题干进行推理。
    将条件①进行逆否,得到“李四→张三”。已知条件②,-李四→张三。根据推理规则,如果 A→B,-A→B, 那么 B 一定为真(即无论 A 是否成立,B 一定成立),故张三一定录取。根据条件③,张三→-李四,说明李四 一定不录取。

  • 第12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
    A.检举揭发某犯罪分子贩卖海洛因400克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
    B.张三与李四犯故意杀人罪后,张三自动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李四。经查,李四是该案的主犯
    C.张三在同室关押的罪犯逃跑时,及时向看守所告发,制止脱逃的
    D.张三检举李四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的


    答案:A,B
    解析:
    解析:A项属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此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B项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也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C项属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只能算作一般立功表现,达不到重大立功的程度。D项属于检举他人犯罪,但是也只属于一般立功表现。

  • 第13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
    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
    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
    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选项AB中甲、乙的行为均属于犯罪预备。因为二人都是尚未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仅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等候被害人,接近犯罪目标等。C选项中丙非法购进枪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不是犯罪未遂。只有D选项中丁的行为,已经对被害人实行了抢劫最终的实行行为,即使用了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是犯罪未遂,既要考虑是否已经超越了预备的界限,也要考虑是否已经构成了既遂。

  • 第14题:

    李四是一直从事贩卖大麻的生意,为了增加收益,计划自己制造毒品。遂到当地郊区,找到张三等农民商量,希望他们种植,并承诺高价收购毒品原材料。张三等农民见收益比种庄稼高得多,李四又承诺不会出事。2008年,李四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其妻子王五得知李四被抓,便将藏匿在其家中的毒品转移他处。李四在看守所成功脱逃后,回到王五处,王五为李四联系接受李四的地方,并且准备足够财产,供李四逃亡所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张三得知李四出事后,在收获前便将全部植物铲除。试分析张三、李四和王五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正确答案: (1)张三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张三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51条,但是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李四构成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和脱逃罪,应当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量刑。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所以李四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次,李四为了制造毒品创造条件,符合制造毒品罪的预备犯。最后,我国《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构成脱逃罪。由于罪名之间没有牵连竞合关系,所以应当按照《刑法》第69条处理。
    (3)王五构成窝藏毒品罪和窝藏罪,应当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49条和第310条规定,王五构成窝藏毒品罪和窝藏罪。而且两罪间没有牵连竞合关系,所以应当数罪并罚。

  • 第15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
    • 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行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
    • 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
    • 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正确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