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的局限性与法治的代价。

题目

试论法律的局限性与法治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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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论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参考答案:

    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法家从立法、执法、运用上法,处理法与权势,法与策略手段的关系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
    (1)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
    (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法。
    (3)运用赏罚:"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赏功罚罪"、"赏勇罚怯"、"赏富刑贫";"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少赏多罚和轻罪重刑。
    (4)法、术、势相结合:"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法家对于如何处理这三种政治现象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前期法家重,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中"术"。后来韩非总结前期法家德得失,强调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法治"。
    首先,以法为本;其次,法与势相结合;
    最后,法与术也要结合


  • 第2题:

    试论法律的局限性。


    答案:
    解析:
    法律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始终存在冲突。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其原因在于法律具有内容上的概括性、一般性,表达形式上的简要性与抽象性,但又具有适用上的相对稳定性。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4)因语言的拙劣性,使法律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
    (7)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认识法的局限性的意义在于能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 第3题:

    试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答案:
    解析: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调整手段。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效无益,反而有害。
    (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首先,法律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其次,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公平正义。再次,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最后,法律是研究程序的规范,有时不能对紧迫的社会事件作出及时应对和处理。
    (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而且,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 第4题:

    试论洛克的法治思想。


    参考答案: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重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的思想有以下内容: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就是说,这种法律必须是以法定的手续制定和公布出来,并被普遍接受的法律。为此,他坚决反对以临时性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洛克说,有了法律而不执行,等于无法。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从而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政府。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洛克说,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法律。公民社会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制裁。对于那些位高权重的人要从严要求。
    (4)法律执行者在无法律规定的场合,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规定为止。这是为公共福利所必不可少的。


  • 第5题:

    试论法治原则及其对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答案:
    解析:
    【详解】
    法治原则是法治建设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体原则。从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我国的法治原则有四条:
    (1)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的被遵守。法治,在制度上始于法律对最高国家权力的限制。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拥有最大的随意性,所以,严格的法治,首先应建立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制度。法治的立足点在于控权。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在法治国家中,对权力的控制有三种方式,即道德制约、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的制约,都最终表现为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进一步完善对各种权力及其运行的规范,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有利于对行政权的控制。同时通过有关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畅通监督渠道,保障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最终实现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目标。
    (2)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国家具有了经济职能之后,权力责任的内容也相应增加了。现代的权力责任,不仅包括由滥权所产生的责任及怠权所产生的责任,还包括满足公民权利请求的责任和由管理而带来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法治建设中,只要设定权力,就应设有相应的责任。国家责任的主体应是全方位的。因此,在我国,不管是哪种权力主体,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预设责任于其运动之后,以使权责一致,避免逃避责任,以保护各方利益的实现。
    (3)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包括权利的宣告、权利侵害的预防、侵害发生时的救济和公民个人获得权利遇到障碍时的国家帮助四种机制。社会自由原则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自由要求国家把对自由的限制减到最低限度。这个原则表明:①自由除了受法律的限制之外,不再受任何限制;②自由不仅存在于法律之中,还存在于法律之外,法不禁止即自由;③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指的是受法律保障的自由,而不是超越法律范围的自由。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对权力主体来说,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对权利主体来说,法不禁止 即自由。
    (4)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法治条件下的个人义务包括为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需承担的基本义务、与自己权利相伴而来的对应性义务和自愿承担的义务。义务的设定离不开权利的实现。法治意味着公民的义务根据法律来定,且公民承担任何一类义务都有法律的定量。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遵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且法律要明确地设定义务,不得出现法的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