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经济法学说分为()
A、德国的经济法学说
B、日本的经济法学说
C、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
D、美国的经济法学说
某些法学家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因此,某些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下列哪项如果为真,则能够保证上述论断的正确?( )
A.某些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毕业的
B.所有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都是法学家
C.某些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而是学法学的
D.所有的法学家都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某些法学家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因此,某些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下列哪项如果为真,则能够保证上述论断的正确?( )
A.某些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毕业的 B.所有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都是法学家 C.某些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而是学法学的 D.所有的法学家都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目 录 2015年中山大学825经济法学B卷考研真题 2014年中山大学825经济法学B卷考研真题 2013年中山大学825经济法学B卷考研真题 2012年中山大学825经济法学B卷考研真题 2011年中山大学825经济法学B卷考研真题 2010年中山大学825经济法学B卷考研真题 2009年中山大学829经济法学B卷考研真题 2008年中山大学821法学综合B卷考研真题 2007年中山大学415法学综合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6年中山大学424经济法学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5年中山大学438经济法学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中山大学438经济法学基础考研真题 2003年中山大学438经济法学基础考研真题 20152015年中山大学年中山大学825825经济法学经济法学B B卷考研真题卷考研真题 20142014年中山大学年中山大学825825经济法学经济法学B B卷考研真题卷考研真题 20132013年中山大学年中山大学825825经济法学经济法学B B卷考研真题卷考研真题 20122012年中山大学年中山大学825825经济法学经济法学B B卷考研真题卷考研真题 20112011年中山大学年中山大学825825经济法学经济法学B B卷考研真题卷考研真题 20102010年中山大学年中山大学825825经济法学经济法学B B卷考研真题卷考研真题 20092009年中山大学年中山大学829829经济法学经济法学B B卷考研真题卷考研真题 20082008年中山大学年中山大学821821法学综合法学综合B B卷考研真题卷考研真题 20072007年中山大学年中山大学415415法学综合法学综合B 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415法学综合B卷】 1评清末“预备立宪”。 答:“预备立宪”的实质是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缓和矛盾抵制革命,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但是这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造成极大混乱的同时,直接加速了清朝的灭亡并为催生新的政治制度作好了准备,在客观上开创了中国政治的近代化进程,也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民主政治启蒙教育。 清末的“预备立宪”是中国历史第一次政治近代化性质的改革和民主制度的建立。政治近代化,实则是民主化,即是在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中贯彻民主原则。而这次改革的正式提出,体现了政治近代化性质,与旧的封建专制时代不同的新东西,这就是我们把“预备立宪”称为宪政改革的原由所在。 (1)清末的“预备立宪”的内容: 在宪法学上,民主原则归纳为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从这次宪政改革来看,除了人民主权原则,其它三条原则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从分权原则来看 分权原则,就是将国家权力分属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后的第一次官制改革中,就拟定了三权分立的方案,“立宪之精意,即以国家统治之权,分配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三机关”。清政府未能建立起这套体制,但在筹备清单中却有详细的计划,并一直在试行筹办。 除内阁、国会之外,“司法独立”也被作为“立宪政体之要素”,一直在积极试办。三权的分立确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君权。就已经建立的责任内阁和军机处的裁撤来看,在体制上包含着限制君权的要素。即使如此,作为一种制度,这并没有改变对君主个人独裁大权进行限制的性质。 从准备召开的国会和作为议院基础的资政院、咨议局来看,它们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资政院章程更是明确规定它具有议决国家预、决算,税法,法典等方面的权力。 尽管君主有否决它所通过的议案之权,但种种国家大事首先要经过它“批准”,而且它还有“自行草具议案”的权力,这不能说它不是一个有一定决策权的国家机关。 可以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制度下的君主,与其说是决策者,不如说是最高仲裁者。 从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来看 钦定宪法大纲序言肯定了这一点,“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保护臣民者也。”所附臣民权利义务,列举了人民的种种权利,包括参政、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等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自由都程度不等地得到兑现。如资政院和谘议局就是多少代表民意的机构,体现了人民的参政权。言论、著作、出版自由更是盛况空前。 宣布预备立宪,各种报纸书刊大量涌现。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阐发民主思想。而且,还可以利用这种自由揭露腐败,抨击政府。立宪诏书颁布后几年间,公开性的结社就有数百个,其中很多是政治性团体。 显然,这次改革在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中贯彻了一定的民主原则,削弱和限制了君主的专制权力,使人民获得了一定的民主权利。同时,由于在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中贯彻了这一原则,使当时的中国人受到了一次全方位的民主训练。 从舆论宣传、集会结社、议员选举,议会活动等方面,人们从不同层次第一次亲身体验了民主的政治生活,这有助于他们的民主政治素质的提高。许多封疆大吏,也逐渐接受了新思想,“政治上之见解与前渐异”。这种民主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又从另一角度反映了这次改革的近代化性质。 清末的“预备立宪”虽然没有成功,但是他的意义仍然重大,他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制度的第一次向“宪制”的过渡,是中国封建与专制社会的第一次“政治改革”,也是中国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第一次“和平过渡”。 (2)清末的“预备立宪”的重要意义主要有: 他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一次“和平过渡”。 中国二千年爆发了无数次的“农民革命”、“农民暴动”,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农民王朝”,从来都是一个专制代替另一个专制,一个“农民帝王”代替另一个“农民帝王”,都是“专制”,从来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制”,虽然清末的“预备立宪”准备在中国实行的是“君主宪制”,但是“君主宪制”也是一种“宪制制度”,表面上他似乎还没有“共和宪制”那样完全,还有一个“君主”,但实际上他是一种按不同国家的历史而产生的“宪制制度”,他是不同的国家按实际历史条件的产物。 他在中国第一次宣布实行“宪制”。 “宪制”与“专制”完全不同,“宪制”主要有“君主宪制”和“共和宪制”,在中国封建与专制社会里,皇帝的“言”与“行”就是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没有“宪制”的条件下,不仅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至高的,也是没有限制的。 而在一个“宪制制度”下,皇帝的权力首先受到国家“宪法”的限制。虽然清末的“预备立宪”中,制定的是“君主宪法”,皇帝仍然具有极大的权力,但是皇帝权力已经不是无限,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现象已经受到冲击。这在当时的中国已经是一个进步。 有人认为,“共和制”比“君主宪制”更完美,实际上对一个国家,实行哪一种制度主要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发,而当时的英国,日本的“君主宪制”成功主要就是因为从当时的国家的实际出发。 “预备立宪”也是西方“宪制制度”在中国的最初试验。 西方的“宪制制度”较早,而中国二千年来一直是“君主专制”,虽然慈禧太后推行的“洋务运动”,引进了一些西方的先进技术,但是并没有引进西方的先进制度,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恰恰在于他不仅引进了西方的先进技术,也引进了西方的先进制度,这就使得与中国相同的日本走到了中国的前面,中国的“预备立宪”本来也是一场准备学习日本“明治维新”的改革运动,但因为后来的“辛亥革命”又陷入到了一场“农民造反”的混乱之中,使中国刚刚开始的“预备立宪”宣告失败。 2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及其意义。 答: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利于把握民法中财产权体系的构造。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 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 a依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而按照债权的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不发生排他效力。 b依物权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按照债权的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 c依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权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则没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对其标的物没有直接支配权,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等都需由法律设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也有约定之债(如契约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法律对于约定之债的发生采取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通过合意自由创设债权。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a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第一,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第二,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b物权债权化。第一,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第二,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 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 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动,担保物权一方面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具有诱导债权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