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司法考试要怎么复习,都需要那些复习资料?
涨发干货原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 )。
A、能够了解原料脱水过程
B、能够鉴别原料的品种性质
C、基本熟悉干货涨发的过程
D、基本熟悉干货原料的产地
司法考试刑法谁讲的好?
你好,刘凤科老师、韩友谊老师、阮齐林老师、袁登明老师等等都挺好的,各有特色。你可以都听听。
司法考试刑法今年的命题趋势
你好,刑法在司法考试中试题一般设置39道客观题,1道案例;司法考试大纲恰好39章(总则13章,分则16章)与之相对应。是巧合还是特意安排!同时,在历年的考题中,刑法试题的考点均照顾到各个“章”,最起码一章的内容会以“选项”为单位在试题中出现被考查。
在照顾“面”的前提下,重点突出,如总则中的犯罪构成一章,分则中的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等。具体而言,刑法中的考点可以分为三个级别的考点:一级考点,每年的试题都必然涉及考查的,如正当防卫、不作为犯的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二级考点,隔年考查的,轮换出题的,一般二年考查一次,如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单位犯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等;三级考点,考查具有偶然性,不易把握,需要全面学习,如刑法的空间效力、被害人承诺等排除犯罪性事由、新理论、新规定等。在每个级别的考点之下,还可以细分为具体考点与概括考点,如上文列举的一级考点部分内容为具体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等也是每年必考,但是内容繁杂,相对较概括。
另外,从司法考试大纲对刑法分则的要求与实际考查情况看,重点突出的特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每年的司法考大纲都要求考生学习重点罪名105个,普通罪名135个,合计240个罪名。但是,如果实际统计每年刑法试题所涉及的罪名就会发现,即使把所有可能涉及的罪名都统计出来也不会超过60个罪名。如:笔者统计2011年涉及58个罪名;2010年涉及59个罪名;2009年涉及55个罪名。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和分则那个占分多
你好,刑法分则总则同等重要,不能剥离。
刑法解释1、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本身就是刑法文本的组成部分,而立法解释则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所以,不应将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视为立法解释。例如,《刑法》第 14 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就是解释性规定,而这并不是立法解释,务请注意这一点。2、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当然解释,其实是体系解释的需要,是一种目的性推论,而不是演绎性推论。在根据当然解释原理试图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必须使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3、刑法理论上不能得出的结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不可能得出,因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可以设立法律拟制规定,使得某种行为即使不符合某条款的要件,也可以按照该条款论处。但是,立法解释则不能,因为解释是对现有条文的说明,并不是制定法律。4、所以,立法解释只能在现有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进行解释,但绝不能进行类推解释,否则就损害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了国民的行动自由。例如,虽然立法机关可以做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的解释结论,但绝不能做出“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的解释结论。5、平义解释一般是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而言,即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解释。对专门的法律术语不会采取平义解释。例如,对于“战时”、“故意”等概念,只能按照刑法的解释性规定作出相应解释。如果单纯以解释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为标准,平义解释似乎不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也须进行各种改进。6、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行为,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所以,刑法理论应当以法益保护原则为指导,准确把握、正确解释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处于刑法条文的保护范围内, 只要行为、结果等处于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 就应将该行为解释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刑法在司法考试中是重头戏是真的么
嗯,刑法很重要。
司法考试 人必过的“火焰山”是指什么呢
司法考试:破产法必记知识要点有那些
破产法作为商法的一部分出现,实体性规范是重点,这部分内容中债权申报、债务人财产是老考点,非常重要。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整个破产程序中随处可见破产管理人的身影,破产管理人的任命、资格、职责自然会成为破产法中又一重要的考点。破产法在某些规则上进行了一些变动,如债权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取回权的行使等,对于这些变动一定要准确把握。
破产法中有以下重要考点:
考点1破产原因:破产清算原因、和解原因、重整原因——第2条
考点2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不得上诉。但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第12条。
考点3破产案件的申请:①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和解、重整。②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清算。③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④金融监管机构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考点4破产案件的受理效果: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第15条。②个别清偿无效。③对管理人为给付。④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第19条。⑤民事诉讼、仲裁程序中止——第20条。
考点5破产管理人:①法院任命。②资格——第24条。③职责——第25条。
考点6债务人财产:①财产范围——第30条。②撤销权——第31条、32条。③追回权——第34条、35条、36条。④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第37条、38条。⑤抵销权——第40条。
考点7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①破产费用范围——第41条。②共益债务范围——第42条。③清偿顺序——第43条。
考点8债权申报:①申报期限——第45条。②连带债权的申报——第50条。③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第51条。④受托人申报债权——第54条。⑤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第55条。⑥逾期申报和未申报后果——第56条。
考点9债权人会议:①债权人会议组成——第59条。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议事规则——第62条、64条、84条、97条。③债权人委员会组成——第67条。
考点10重整程序的发动:①直接发动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金融监管机构。②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后,债务人、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发动。
考点11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特别措施:①担保物权受限——第75条第1款。②可以借款并设定担保——第75条第2款。③取回权行使符合约定条件——第76条。④出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限制——第77条。法 律 敎 育 网
考点12重整计划:制作、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批准与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生效与效力——第79条、82条、84条、85条、86条、87条、92条。
考点13和解程序:①启动主体——债务人。②和解协议通过与生效。③和解协议效力——第95条、97条、98条、100条。
考点14重整与和解的区别:启动原因方面、启动主体方面、担保物权行使方面、法院作用方面等。
考点15破产清算程序:别除权、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第109条、113条。
司法考试一年考几次?
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