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题:
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有哪几种?
对于外国法人认许程序,主要有:
(1)特别认许程序。即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各个加以认许的程序。采取这种制度的好处是有利于控制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而不利之处在于程序烦琐。
(2)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即依法律或依条约的规定,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许。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方式,其优点在于基于互惠而承认,而不利之处在于常受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定范围的限制。
(3)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该国活动的资格。英国和美国等采用这种方式,其优点是简便易行,既不需要特别程序,也不一定要求有互惠关系的存在,而不利之处在于难以从严控制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
(4)分别认许程序,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或采特别认许,或相互认许,或一般认许。例如,法国对有条约关系的采取相互认许程序,对无互惠关系的采取特别认许程序。德国对商业法人采取一般认许程序,而对非商业法人必须经特别认许程序。
第2题:
第3题: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特别认许制度
第4题:
试述我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主要规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的活动方式主要有三种:
(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
(2)在我国直接投资;
(3)以外国公司名义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以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外国法人,我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
在第二种方式下,因为“三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
对于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在《公司法》颁布之前,其法律规范散见于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中,现在,《公司法》第九条规定: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有标明其外国公司国籍和责任形式的名称;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其公司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代表,代理其参加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3)外国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付经营活动或业务活动所需资金;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在本机构中置备所需的外国公司的章程。
在实践中,我国政府主管机关在审批外国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时,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该外国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某个国家或地区依法正式登记注册并开展营业活动,到我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其公司章程和登记国政府机关签发的公司登记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2)该外国公司设置的分支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并且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道德风尚;
(3)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总的看来,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一般认许程序。
第5题:
38、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特别认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