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强行将丙某绑住,给其注射了一针毒品。事后,丙某主动上门要求购买毒品注射。甲乙二人见丙某携有大量现金,便心生夺财之念。故意给其注射大剂量毒品,致丙某昏迷。乘机掠走丙某身上的现金。甲乙二人构成何罪()A、强迫他人吸毒罪B、盗窃罪C、贩卖毒品罪D、抢劫罪

题目
甲、乙二人强行将丙某绑住,给其注射了一针毒品。事后,丙某主动上门要求购买毒品注射。甲乙二人见丙某携有大量现金,便心生夺财之念。故意给其注射大剂量毒品,致丙某昏迷。乘机掠走丙某身上的现金。甲乙二人构成何罪()

A、强迫他人吸毒罪

B、盗窃罪

C、贩卖毒品罪

D、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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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二人向同住一旅馆的丙某兜售毒品,遭到拒绝。甲、乙二人强行将丙某绑住,给其注射了一针毒品。第二日,丙某主动上门要求购买毒品注射。甲乙二人见丙某携有大量现金,便心生夺财之念。故意给其注射大剂量毒品,致丙某昏迷。乘机掠走丙某身上的现金。甲乙二人构成何罪()

    A、强迫他人吸毒罪

    B、盗窃罪

    C、贩卖毒品罪

    D、抢劫罪


    参考答案:A,C,D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关于本案的刑事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A.甲单独构成走私毒品罪
    B.乙单独构成走私毒品罪
    C.丙单独构成走私毒品罪
    D.甲乙丙成立走私毒品罪的共犯

    答案:D
    解析: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 第3题:

    甲乙二人拦住丙某的汽车之后,持刀威逼丙某交出财物。结果只有几百元钱,甲乙很不甘心。上车持刀逼迫丙某开车回家,劫持丙某到丙某的家中,拿走3万元现金。然后又拿着丙某的存折,挟持丙某到银行中取出20万元现金。另有一个30万元的存折一时无法取出。甲乙把存折交还丙某,但要其打30万元的欠条。丙某被迫打30万元的欠条后,甲乙才放了丙某。甲乙的行为不成立:()

    A:绑架罪
    B:绑架罪和抢劫罪
    C: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D:抢劫罪

    答案:A,B,C
    解析:
    【考点】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分。详解:甲乙当场直接取得财物,属于抢劫罪。劫持行为是其抢劫暴力的一种形式。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一是取财是否具有当场性;二是取财对象是否针对被害人本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控制被害人后,逼迫被害人给其亲朋好友打电话,谎称自己看病、交通肇事、打架急需用钱,将钱送至其指定的地方或者接受人,是抢劫行为的延续,应属于抢劫罪。

  •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二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二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解析:
    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张某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因此,A项错误,不选。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存在通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因此,B项正确,当选。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李某成立盗窃罪,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此,盗窃罪是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下游犯罪,显然李某与丙不存在共犯关系(除非盗窃事前或者事中通谋)。因此,C项错误,不选。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领导层之间存在共犯关系,但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因此,D项错误,不选。

  • 第5题:

    医生甲与病人乙是仇人,就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丙,将毒药交给丙为乙注射,结果丙忙中出错,给乙同病房的丁注射了毒药,结果丁被毒死。经查,如果丙给丁错注射乙的正常用药,不会有任何后果。对此:()

    A:甲、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C:丙成立医疗事故罪
    D:甲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D
    解析: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由于护士丙没有故意,只是甲利用的工具,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AB项错误;丙有过失,但如果正常用药,丙的行为不会导致危害结果,而甲的换药行为导致了结果,所以丙不构成犯罪;尽管甲欲杀乙却杀死了丁,但仍然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致,造成了死亡结果,是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