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不属于国际不法行为的是()A、侵犯别国侨民利益B、损坏边界C、外国元首来访未鸣放礼炮D、违反人道主义法

题目
以下不属于国际不法行为的是()

A、侵犯别国侨民利益

B、损坏边界

C、外国元首来访未鸣放礼炮

D、违反人道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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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国家责任法的核心内容是()

    A、确定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B、制止违背国际法的行为

    C、对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D、使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保证不重复该不法行为


    参考答案:C

  • 第2题:

    5、国际不法行为泛指各种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和能够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最重要的是()

    A.该行为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

    B.是否为故意或过失

    C.是否具有严重危害性

    D.行为是否直接引起损害后果


    C

  • 第3题:

    1. 简述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且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

  • 第4题:

    国际不法行为的判断依据是国内法和国际法。()


    参考答案:错误

  • 第5题:

    国际损害责任与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区别?


    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等。如果将这种损害行为的责任与国家责任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者间存在下列区别: (1) 主体不同 目前只有国家才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体制的明确主体,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的主体资格问题还有待于相关法律规则的发展和完善。而在国际损害责任制度下,其主体既包括国家,也包括国际组织。 (2) 行为方式不同 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规定,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是“国际不法行为”,包括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和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两种形式。而按《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的条款草案》的规定,国际损害行为针对的却是国际法主体所从事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或活动。这类行为的典型特征是,行为者的行为是否违背国际义务并不明确。 (3) 主观方面不同 目前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总体奉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在国际损害责任体制下,应当属于一种纯粹的“无过错责任”。 (4) 对后果的要求不同 从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的规定看,国家责任的构成在客观方面只考虑行为者的行为是否“违背国际义务”,并未考虑这种行为给他方带来任何损害后果。而按《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的条款草案》的规定,引起国际损害责任的唯一前提是,行为者的行为给他国带来了“实际损害”的后果。 (5) 行为归因的范围不同 按照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的规定,可以归国于国家的行为主要包括: 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行使某些政府权力因素的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等。而根据《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的条款草案》的规定,国际损害责任不仅涉及上述代表国家所为的行为,而且还涉及在一国控制和管辖下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6) 免责理由以及承担方式不同 根据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及国际实践,国家责任的免责理由主要有:同意、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和危急状态;承担方式主要有:限制主权、继续履行、终止不法行为、保证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抵偿和追究国际刑事责任。而从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实践看,国际损害责任的免责理由主要有:时效、暴乱、战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承担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和赔偿。 总之,国际损害责任在许多方面都与国家责任存在很明显的区别,因而有些学者称之为“新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