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它与标榜“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有着本质的不同,它对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劳苦大众实行民主,对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这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尽管因缺乏宪政经验和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而存在局限性,但仍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