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5、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可分为三种我国《继承法》第28条关于胎儿继承份额保留的规定,属于以下哪一种()立法例。
A.总括保护主义,即法律概括地规定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权利能力。#B.个别保护主义,即法律规定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就胎儿权益保护的若干领域,如抚养请求权、受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C.绝对主义,即法律严格贯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则,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法律对胎儿设有特别保护。#D.其他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1)胎儿出生时间的确认 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未出生胎儿法律地位的确认 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两种立法主义: ①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为罗马法上所确立的一项原则《瑞士民法典》作了同样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就胎儿的权利能力也采总括保护主义。 ②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德、日等国民法采此主义。 ③我国民法采个别保护主义。《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就是说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婴即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果是死体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这种规定由于没有承认胎儿在作为活体出生后就其出生前遭受的损害得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很不充分我国未来立法应采总括保护主义以求周到地保护胎儿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1)胎儿出生时间的确认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2)未出生胎儿法律地位的确认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两种立法主义:①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为罗马法上所确立的一项原则,《瑞士民法典》作了同样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就胎儿的权利能力也采总括保护主义。②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德、日等国民法采此主义。③我国民法采个别保护主义。《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就是说,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婴,即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果是死体,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这种规定,由于没有承认胎儿在作为活体出生后,就其出生前遭受的损害得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很不充分,我国未来立法应采总括保护主义,以求周到地保护胎儿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