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小中,二儿子叫小力,1998年两个儿子相继结婚,并与其父分开生活。王英因年迈,又无生活来源,要求其两个儿子每人每月付生活费200元,但遭到拒绝,王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1、王英两个儿子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2、王英可否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为什么。3、若判决两个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法院可否扩大其支付额度。4、若两个儿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否强制执行为什么。5、若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王英因病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

题目

案情:王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小中,二儿子叫小力,1998年两个儿子相继结婚,并与其父分开生活。王英因年迈,又无生活来源,要求其两个儿子每人每月付生活费200元,但遭到拒绝,王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1、王英两个儿子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2、王英可否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为什么。3、若判决两个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法院可否扩大其支付额度。4、若两个儿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否强制执行为什么。5、若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王英因病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


相似考题
更多“案情:王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小中,二儿子叫小力,1998年两个儿子相继结婚,并与其父分开生活。王 ”相关问题
  • 第1题:

    郑阿姨中年丧偶,含辛茹苦的把三个儿子拉扯成人,大儿子成年婚后生下大孙子,大儿子,小儿子和母亲性格不合,很少与母亲来往,孝顺的二儿子因车祸去世,二儿媳和其女小萌主动照顾郑阿姨生活起居,大孙子也经常照顾,郑阿姨生前订立遗嘱将一半的财产赠给二儿媳。下列人员中,有权依法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是()。

    A:郑阿姨的大儿子
    B:郑阿姨的小儿子
    C:郑阿姨的二儿媳
    D:郑阿姨的孙女小萌
    E:郑阿姨的大孙子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第2题:

    老秦因年老体弱,将村里分给他的二亩地交由大儿子小刚和二儿子小力耕种。后来小力外出打工,小刚独自耕种二亩地。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地的收益应归( )。

    A.村集体和老秦共同所有
    B.小刚所有
    C.小刚和小力所有
    D.老秦所有

    答案:D
    解析:

  • 第3题:

    1、案例分析:张某为其妻投保终身寿险,指定大儿子张小某为受益人。后来,考虑到张小某未尽孝心,夫妇俩欲将受益人变更为二儿子,并在遗嘱中写明。保险事故发生后,两个儿子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BC

  • 第4题:

    老秦因年老体弱,将村里分给他的二亩地交由大儿子小刚和二儿子小力耕种,后来小力外出打工,小刚独自耕种二亩地。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地的收益应归( )。

    A.村集体和老秦共同所有
    B.小刚所有
    C.小刚和小力所有
    D.老秦所有

    答案:D
    解析: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有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具体的赡养内容之一是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题中,小刚种地所得的收益应归老秦所有。

  • 第5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万女士、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B: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C:万女士、大儿子、小儿子
    D:大儿子、小儿子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