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首先,政党与代议机构的初始关系不同。西方国家政党是通过竞选在议会中取得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领导地位是法定的。在西方,特别是早期建立议会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是先有议会,后有政党。这些国家的政党是在议会派别斗争中孕育诞生的,政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由此掌握、控制政权,在议会中进行党的活动,否则,政党的作用就无从发挥。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是先有中国共产党,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然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服从党的领导。其次,政党在代议机构中的地位以及确立这种地位的方式不同。在西方国家,政党是通过议会选举来确定各自在议会中的地位的,议会没有一个法定的、惟一的执政党,各政党在议会中的地位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多党制国家,每一个政党都无法长时间地成为议会中的多数党。如在英国,如果某一政党在竞选中获得下议院多数席位,便成为多数党,并且组阁执政,成为大权在握的执政党,如果只获得少数席位,则成为少数党,只能充任在野反对党的角色,在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以与执政党唱反调为己任。而美国由于实行总统共和制,人们称总统选举为大选,各政党竞争总统宝座特别火爆,相形之下,国会的竞选处于次级地位,但议会中的党派竞争也非常激烈,当执政党既获得总统大选,又获得议会多数席位时,其执政地位即较为稳定,反之,执政地位不稳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人大中的不同地位,虽不由党派竞选来决定,而是由宪法固定下来的,但是各政党进入人大的具体做法上,仍采取了民主选举的制度,是一个充满民主协商并依法筛选的细致过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不同地位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同时也是确保社会主义方向的需要。再次,政党在代议机构中设立组织及其活动方式不同。在西方国家,不论是多数党,还是少数党,也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在议会中都普遍建立了议会党团,它是由议会中的同一政党或政党联盟的议员所组成的党派组织,其权力非常大。一般来讲,执政党的议会党团的任务在于保证本党政府地位的稳定和各项法案获得通过,而反对党的议会党团则视政府议案对自己利害关系而决定反对或有条件的支持。总之,议会党团历来被西方政党所重视。在中国,各政党在人大中的活动方式,与西方国家政党通过议会党团开展活动的情况有根本区别。在各级人大中,除了中国共产党在人大常委会中设有“党组”的组织之外,所有党派都没有建立组织机构。为了实现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一套组织制度,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中建立党委,二是在常委会中建立党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地方人大主任,为人大党组书记,党组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从活动方式上来讲,来自党派的人大代表,与来自其他方面的人大代表一样,不以党派的身份出现,而是在地区性人大代表团这个组织形式中参加人大的活动,发挥作为人大代表的作用。时下有人建议在人大中建立中国共产党党团制。但不同的党派,往往代表不同阶层和代表集团利益,而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大是代表全国各选区人民利益的,也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而不是代表党派利益的;各党派的意见,我们有人民政协和政治协商制度,主要在政协中加以表达、讨论和协商。因此,在各级人大中,应以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形式领导人大的工作。最后,政党在代议机构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和干预方式不同。在西方国家,议会均享有较大的权力。西方国家在议会中建立了财政、外贸、农业、司法等专门委员会,它们是对各类法案进行审议的权威机构,在审议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甚至是投票表决的主要依据,因此,议会中的各政党都争取在各委员会中占优势地位借以干预有关法条的修改、通过或否定,为本党利益服务。在以利用专门委员会来保证政府提案的通过,在野党则利用它来阻挠提案的通过或对执政党施加压力,借此把自己的主张反映在议案中。在中国,政党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和干预方式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的不同。大家都知道,执政党对人大立法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决定性的。主要表现在:其一,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决策建议和任免建议;其二,通过在人大常委会中设立的党组干预立法,比如说,凡属政治类型的立法,在制定之前都要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把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报请中共中央批准,以确保立法的社会主义方向;其三,通过在人大代表、人大领导机构和专门委员会中占有人数多和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优势,来保障体现执政党意志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和立法案,在审议中获得顺利通过。就参政党而言,它对立法活动的干预和作用,其根本目的不是“你上台我下台”的较劲,而是帮助执政党共同搞好立法审议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数量,真正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务。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主党派主要是以党派的名义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中提出立法建议;其二,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中,以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拥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其三,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府(包括“一府两院”)中任职的组成人员,可以参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以及“两院”提出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