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题:
“翻异别勘”制度,又称之为“翻异别推”制度,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的重要制度,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翻异别勘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疑犯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时,案件必须重新审理的一项特别规则。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又称“别推”。后者是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司法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指定另一司法机构重审。 哲宗以后,翻异别勘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规定:凡在录问前或录问时翻异者,应移司别推;在录问后翻异,则要申报上级机关差官别推。 为了防止囚犯反复翻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超过三次仍翻异者,便不再别推。南宋以后,将其放宽到五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