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A、受让人是善意的B、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C、转让的财产进行了登记D、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题目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

A、受让人是善意的

B、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C、转让的财产进行了登记

D、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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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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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是以( )为要件。

    A、交付

    B、登记

    C、合同生效

    D、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B

  • 第2题:

    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答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须具备如下条件:
    (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之物,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如果让与人有权转移动产所有权,自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3)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即受让人取得动产的行为具有交换性质。
    (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出于善意。即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
    [评析] 考查要点是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善意取得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一般年年都会涉及。所以,考生掌握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法律后果以及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等知识点是十分重要的。此外,考生在复习善意取得时,应当将其与无权处分行为联系起来复习。需要注意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不影响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第3题:

    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物权的追及效力将被()。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 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 第4题:

    论善意取得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一、存在无权处分有学者否认无权处分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认为《物权法》第106条并未罗列,且错误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人)有权处分登记的财产。二、受让财产时为善意1.善意的标准王泽鉴教授总结了动产善意取得的四个标准:(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过失;(2)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是否过失,但在客观情形下,若一般人依据交易经验就可认定让与人没有让与权,受让人就是恶意的;(3)善意指受让人不知或不可能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4)善意指受让人不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2.善意的判断时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善意的时点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受让指依法完成动产交付或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3.善意的保护范围善意取得的主旨为填补让与人处分权的不足,保护的范围限于“对处分权的信赖”。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或登记的公信力而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才相对消灭,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无权处分的财产。三、支付合理价格善意取得要求转让行为系合理有偿的交易行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也予以认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合理的价格”的认定应按照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四、完成法定公示《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公示是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应当登记,不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即可。1.动产已交付《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特殊动产应属《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财产,交付产生善意取得的公示效果,但若未变更登记,善意受让人享有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不动产已登记《物权法》第10条、第16条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者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受让人只要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就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 第5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是以()为要件。

    A.交付
    B.登记
    C.合同生效
    D.合同成立

    答案:B
    解析:
    根据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是因为交付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

  • 第6题: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使物的原权利人丧失了其对物的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善意受让人则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他权利。与当事人各方利害攸关,需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如下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善意取得标的物。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