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唐代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徒流案件的判决,须报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故A项不正确。(2)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故B项也不正确。(3)唐代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代时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分为十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史,品级虽低,但权力极大,是皇帝设在地方的耳目。因此,C项错误,正确的说法应该为台院。(4)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因此,D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