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分级:①排入GB3838—2002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人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②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③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④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①”和“②”的规定;⑤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