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责任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未向甲发出会议通知,则甲有权()。A.主张撤销决议,应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诉讼B.主张决议无效C.主张撤销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D.主张撤销决议,应当在90日内提起诉讼

题目
A有限责任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未向甲发出会议通知,则甲有权()。

A.主张撤销决议,应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诉讼

B.主张决议无效

C.主张撤销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D.主张撤销决议,应当在90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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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7年)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答案:D
    解析: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AC错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选项B错误。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选项D正确。

  • 第2题: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的出资比例为22%,其表决权达到了1/10以上,故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表决,故该决议不合法。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投赞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决权合计为70%,超过了2/3以上的法定要求。

  • 第3题:

    甲、乙、丙、丁出资设立W有限责任公司(下称“W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4%、16%、34%和46%。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W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乙和丙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甲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乙和丙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由丁召集和主持


    ABD 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条规定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5%的规定,只要非货币出资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即可。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故选。《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应选。《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依据该条规定,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选。依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应选。

  • 第4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有关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答案:D
    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章程对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各股东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计算。(2)选项AC: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均属于应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在本题中,赵某占有44%表决权,少了赵某的赞成,相关事项均无法通过。(3)选项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张某的表决权不足1/10)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赵某)召集和主持。

  • 第5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答案:D
    解析:
    (1)选项AC: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王某和李某表决权合计为56%,没有达到2/3以上,因此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王某和李某表决权合计为51%,没有达到2/3以上,因此不能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2)选项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