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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科学的抉择方案要遵守的规则有()

    A、全体一致同意规则

    B、多数抉择规则

    C、赞成投票规则

    D、淘汰投票规则


    参考答案:ABCD

  • 第2题:

    请论述长期和短期菲利普斯曲线的区别及其政策含义。


    答案:
    解析:
    菲利普斯曲线说明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关系。短期菲利普斯曲线和长期菲利普斯曲 线的形状不同,对应的政策含义也不相同。 (1)短期菲利普斯曲线及其政策含义。 现在研究的短期菲利普斯曲线意指经过改造后的菲利普斯曲线,即描述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 间替换关系的曲线。该曲线表明:物价上涨率增加时,失业率下降;物价上涨率下降时,失业率 上升。短期菲利普斯曲线如图1-2所示。

    图1-2中,横轴表示失业率μ,纵轴表示通货膨胀率π,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即为短期菲利普斯 曲线。 短期菲利普斯曲线可用于分析调控宏观经济的对策。在一定的时点上,政府可设置一个经济能 够最大限度承受的通货膨胀率与失业率的界限,通过总需求管理政策把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都 控制在此界限之内。当通货膨胀率过高时,可通过紧缩性的经济政策使失业率提高,以换取低 通货膨胀率;当失业率过高时,采取扩张性的经济政策使通货膨胀率提高,以获得较低的失 业率。西方学者认为,在以失业率为横坐标、通货膨胀率为纵坐标的坐标系中,长期菲利普斯曲线是一 条垂直线,表明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不存在替换关系。而且,在长期中,经济社会能够实现 充分就业,经济社会的失业率将处在自然失业率的水平。长期菲利普斯曲线形成过程如图1-3 所示。

    图1-3中,从长期来看,工人预期的通货膨胀与实际通货膨胀是一致的。因此,企业不会增加生 产和就业,失业率也就不会下降,从而便形成了一条与自然失业率重合的长期菲利普斯曲线。 长期菲利普斯曲线的政策含义是,从长期来看,政府运用扩张性政策不但不能降低失业率,还会使通货膨胀率不断上升。

  • 第3题:

    论述题2: 请阐述归类总规则(规则三)的原文及其含义,并举例说明。


    混合物;不同材料的组合物品;不同部件的组合物品;零售的成套物品

  • 第4题:

    论述守法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答案:
    解析:
    【详解】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1)守法主体: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守法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③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这取决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
    (3)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①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②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4)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和守法的高级状态这三种类型。
    ①守法的最低状态:即不违法犯罪。
    ②守法的中层状态:即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③守法的高级状态:即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须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 第5题:

    论述法治的基本含义。


    答案:
    解析:
    所谓法治,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中国古时的“垂法而治”、“以法治国”等说法,主要就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来理解。在西方法律思想体系中,法治也是首先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而提出的,即法的治理或法的统治。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一词又经常被理解为“依法办事”,其基本含义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和不正当的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甚至是法律本身发生不正当的情况,也要依法办事。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又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法律历来具有多样性,通常可以划分为专制和民主的两大模式。法治就是后一种法制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法制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正当基础。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法制可以与专制结合,成为专制的工具。如中国历代法家所主张的“法治”。这种意义上的“法治”是与以民主为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根本不同的。
    (4)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连用,如“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等。离开了法治精神的法律就会像一种失去控制的工具,这种精神源于文明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是文明在法律上的转化形式,与人类的精神文明一脉相承。法治的这些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体系,它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人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
    (5)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和理想的社会秩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常常使用“法治社会”、“法治秩序”这样的提法。因此,可以认为,“法治”就是一种在法律管束住了国家权力以后,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既然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一种社会理想状态,那么,它必然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