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0版教材P131 / 2019版教材P126
(1)企业应该依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2)企业应以持续经营为会计确认、计量和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的,应当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3)除现金流暈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4)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5)重要项目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6)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消5即不得以净额列报,除非会计准则另有规定。(7)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应当至少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与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8)财务报表一般分表首和正表两部分。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表首部分概括说明下列各项: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9)企业至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