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

题目
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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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予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在3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已经移转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7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
    B.因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丁无法办理过户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预告登记、多重买卖、返还原物请求权等问题。选项A,《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错误。选项B,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预告登记已经超过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B选项错误。选项C,同样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CD。

  • 第2题:

    存量房买卖交易当事人进行房屋交付的情形包括(  )。

    A.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约定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B.房屋交付中的房屋实物交付和不动产权证的交付方式是同时交付
    C.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D.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若干工作日内交付给买受人
    E.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答案:A,C,D,E
    解析:
    买卖双方应该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的时间和条件。一般来说,存量房买卖交易当事人约定房屋交付,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约定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②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③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若干工作日内交付给买受人;④按照本项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 第3题:

    某市 2009 年底进行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棚户区业主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不补差价,超面积按单价 2800 元/m2 补交房款。刘某将其在该棚户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该房屋建筑面积 50m2,实际建筑面积为 60m2,其中 10m2 建筑面积为刘某 3 年前搭建的违章建筑。刘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80m2,其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为 13.85 万元。
    关于刘某申请安置房的房屋登记的说法,正确的为(  )。

    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预告登记
    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刘某应当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C.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约定与刘某申请预告登记,刘某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D.房屋竣工交付后,刘某应当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答案:C
    解析:
    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房屋预告登记情形的,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预告登记。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 第4题:

    甲将其房屋一套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依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支付了约定的房款,并将房屋装修后准备入住。不料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尚未交付购房款。现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乙向其返还房屋。乙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房屋系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间仅仅交付房屋而未进行过户登记,故不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乙已经入住系争房屋,但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仍为甲。嗣后由于甲仍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法律上的处分。所以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亦有效,同时由于甲、丙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根据《物权法》第9条,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但由于债的平等性,前后两个合同均为有效,故乙请求法院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支持。就甲、乙间的关系而言,由于合同有效,故甲的再次出卖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 第5题: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以后,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卖给刘某。事后,王某要求刘某退房,刘某不同意。对该房屋,在法律上()

    • A、刘某应当退房,张某应当将收到的房款退回
    • B、应宣布买卖房屋无效,确认王某拥有产权
    • C、刘某应退房,但张某不仅应当退还房款,而且还应赔偿刘某受到的损失
    • D、应当维护刘某的权益,由张某向王某作出赔偿

    正确答案:D

  • 第6题:

    刘某通过中介公司与马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刘某购买马某的房子,后刘某没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刘某不用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
    • B、刘某不用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 C、刘某必须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
    • D、刘某必须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

    正确答案:C

  • 第7题: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1个月内交付房屋和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依约交付了房屋和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登手续。根据《物权法》,本案()

    • A、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
    • B、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已经转移
    • C、买卖合同未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 D、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单选题
    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

    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

    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

    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正确答案: A
    解析: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A项,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C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 第9题:

    多选题
    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

    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

    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

    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据此,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项,《民间借贷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息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符合2015年8月通过的《民间借贷解释》实施前的规定,不符合现在应适用的《民间借贷解释》中的规定。
    C项,该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即便借款人在诉讼发生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出借人也只是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而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
    D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 第10题:

    多选题
    甲开发公司有一套商品房房,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将该房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过户给丙,乙、丙均向甲支付了房款。在向丙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后,该房因不可抗力灭失,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应承担房屋灭失的风险责任,但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B

    丙不承担房屋灭失的风险责任,但有权向甲主张交付不能的违约责任

    C

    乙因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可向甲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D

    丙因甲不能交付房屋,可向甲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C,B
    解析: 甲与乙丙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甲已将房屋交付给乙,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乙应承担该房屋灭失的风险责任。因甲将该房屋过户给了丙,导致甲不能将房屋过户给乙,甲构成因自己原因而导致的事后履行不能,构成违约,乙可向甲主张所有权转移不能的违约责任。丙不承担房屋灭失风险责任,因为房屋未交付给丙。虽房屋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该灭失发生在交付期限届满后,表明房屋不能交付是因为甲将房屋交付给乙造成的,是因为甲违约而导致的不可抗力灭失,不能免除甲交付不能的违约责任。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因为甲事后履行不能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不存在合同订立时的欺诈、胁迫等原因,故乙可主张解除合同而非撤销合同。丙因甲不能交付房屋,可主张解除合同。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 第11题:

    刘某与甲公司于2011年8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房款。2012年10月,房屋竣工后,刘某才发现,该套商品房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补给了谢某。刘某遂与谢某、甲公司发生纠纷。2013年11月,刘某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刘某有权主张优先获得该套房屋 B.刘某有权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C.刘某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D.刘某有权主张甲公司支付60万元的赔偿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已,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巳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题中,甲公司隐瞒了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构成了欺诈,刘某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但该撤销权的期间为I年,自刘某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至其起诉之时已过了1年除斥期间,故刘某无权撤销该合同,B选项错误。由于被拆迁人享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故刘某所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刘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C、D选项正确。

  • 第12题:

    存量房买卖交易当事人进行房屋交付的情形包括(  )。

    A、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约定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B、房屋交付中的房屋实物交付和不动产权证的交付方式是同时交付
    C、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D、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若干工作日内交付给买受人
    E、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答案:A,C,D,E
    解析:
    买卖双方应该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的时间和条件。一般来说,存量房买卖交易当事人约定房屋交付,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约定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②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若干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③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若干工作日内交付给买受人;④按照本项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通常情况,存量房买卖当事人都会选择第一种情况,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再进行房屋交付,而其他三种情况都是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的房屋交付,存在一定的风险。B项,房地产经纪人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在协助房地产开发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时,应意识到房屋交付中的房屋实物交付和不动产权证的交付是两个时间。

  • 第13题:

    房屋取得完全法律效力的方式为()。

    A:依法登记
    B:双方交付房屋
    C:交付购房款
    D:公告

    答案:A
    解析:
    房屋是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依法登记后才能取得完全的法律效力。

  • 第14题:

    出售人收到全部购房款后_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 A、1
    • B、3
    • C、5
    • D、7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四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B、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D、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C,D

  • 第16题:

    张某与李某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均登记在李某名下。一年后,李某觉得汽车内饰陈旧,将汽车开至4S店重新装配,花费2万余元,李某付了20%的款项,余款尚未支付。不久后,张某收到4S店寄来的账单,张某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做主,该款项与自己无关。 2013年2月14日,二人分手,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汽车归李某所有。但李某一直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2013年7月7日,法院生效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但李某仍不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张某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与张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李某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刘某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于是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得知以后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李某与刘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出卖房屋时,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构成无权处分,但合同是有效的。

  • 第17题:

    单选题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

    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

    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

    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D三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分别是对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本题中,相对于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二期房款的交付义务,甲是后履行一方,所以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另外,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本题中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的义务才是对待给付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并非对待给付义务,所以甲也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交付房屋说明书的义务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并不是当然产生履行抗辩权。当从给付义务不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从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可行使履行抗辩权。但本题中,是否交付房屋说明书,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甲不可主张履行抗辩权。
    C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

  • 第18题:

    问答题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某500元。李某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正确答案: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 根据民法通则第 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多选题
    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有()。
    A

    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

    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

    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

    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时,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选项A正确。借贷双方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是有效的,选项B错误。甲未把房屋过户给乙,乙不享有所有权。选项C正确。借款到期,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承担违约责任。选项D正确。

  • 第20题:

    单选题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以后,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卖给刘某。事后,王某要求刘某退房,刘某不同意。对该房屋,在法律上()
    A

    刘某应当退房,张某应当将收到的房款退回

    B

    应宣布买卖房屋无效,确认王某拥有产权

    C

    刘某应退房,但张某不仅应当退还房款,而且还应赔偿刘某受到的损失

    D

    应当维护刘某的权益,由张某向王某作出赔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