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设备集中监控管理
2.13.1 调控机构按监控范围开展变电设备运行集中监控、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告警信息监视。
2.13.2 设备监控管理主要包括变电站设备实时监控、监控信息管理、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集中监控缺陷管理和监控运行分析评价等内容。
2.13.3 监控运行管理
2.13.3.1 值班监控员按照监控范围监视变电站运行工况,负责监控告警信息监视。当监控系统发出告警信息时,值班监控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通知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必要时汇报值班调度员;对影响电网运行的严重缺陷,消缺结束后应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设备核查,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2.13.3.2 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现场发现设备异常和缺陷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若该异常或缺陷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调控机构集中监控,应及时汇报相关调控机构。
2.13.3.3 因调度端监控系统故障、现场数据无法上传等情况,造成无法实现所控设备集中监控时,监控员应通知运维单位专业人员处理,将变电站内部分设备或全站设备监控职责转移给相应运维单位,并按照调管范围汇报相关调控机构调度员。在异常处理结束,监控员与运维单位人员核对站内信息正常后,将设备监控职责收回,并汇报相关调度。
2.13.4 设备监控管理
2.13.4.1 调控机构负责监控变电站设备监控信息表的制定和下发,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负责按规定落实,保证监控信息的规范和统一。
2.13.4.2 调控机构负责监控变电站设备监控信息(包括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信息)的接入和变更验收工作;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配合做好接入和验收工作,保证遥测、遥信、遥控、遥调信息的正确性。
2.13.4.3 调控机构负责监控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严格执行申请、审核、验收、评估、移交的管理流程;相关调控机构按调度关系参与验收和评估工作;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负责提交许可申请,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13.4.4 调控机构对监控范围集中监控缺陷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定期组织召开监控运行分析例会;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消除缺陷。
2.13.4.5地调按月、季度和年度开展监控运行评价工作,对监控范围变电站监控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评价,并将报表和总结报送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