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为规范宁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直调继电保护设备调度运行管理,保障宁夏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西北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细则》等有关规程规定,结合宁夏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4.1.2 本规定明确了宁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直调(及授权调度)继电保护设备(含继电保护、合并单元、智能终端、故障录波器、行波测距等装置)及其有关二次回路(以下统称继电保护设备)的运行规定以及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电厂、用户及运维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现场实际编制现场运行规程中的继电保护部分。
4.1.3 任何一次设备不得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220千伏及以上直调系统一次设备不允许无主保护运行。
4.1.4 按双重化要求配置的继电保护设备,正常情况下均应投入运行。单套保护临时退出时,应保证另一套保护及其回路运行正常。
4.1.5 当一次设备状态发生变化时,厂站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按照一、二次设备状态对应要求,自行投退保护设备。一次设备状态不变,需单独改变保护设备运行状态时,应经调度许可。
4.1.6 一次设备处于运行状态或热备用状态时,相关合并单元、保护装置、智能终端等设备应处于投入状态;一次设备处于冷备用状态或检修状态时,上述设备均应处于退出状态。
4.1.7 继电保护设备检修时,在做好现场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现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改变其状态。工作结束后,现场应将装置恢复至原状态。
4.1.8 继电保护特殊运行方式,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4.1.9 凡属区调调管继电保护装置的投、退操作,必须依照区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严禁擅自对继电保护进行投、退操作。
4.1.10 发电厂、变电站应有完善的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明确站内各设备保护装置的投退操作原则。
4.1.1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期校验应尽量配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同时进行,所有检修工作应办理申请手续。
4.1.12 超越年度运行方式规定的系统运行方式及中性点接地方式,须由宁夏区调主管领导批准。
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监控人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汇报,根据现场运行规程无法处理时,立即通知继电保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