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副局长王某,利用职务影响长期无偿占用某私营客运公司老总车辆,造成不良影响。问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哪一种情形?A.侵占公私财物B.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C.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D.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题目

某市交通局副局长王某,利用职务影响长期无偿占用某私营客运公司老总车辆,造成不良影响。问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哪一种情形?

A.侵占公私财物

B.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C.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D.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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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向来与个体户李某不合,王某常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李某,严重影响了李某的经营活动,后税务局查知此事,应对王某做怎样的处理?( )

    A.免除王某的职务

    B.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分

    C.责令王某赔偿李某的损失

    D.将王某调离税收工作岗位


    正确答案:BD
    【 考点】税收管理机关的责任
    【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2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犬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故B、D为正确做法。

  • 第2题:

    王某原系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滞留境外长期不归,一年后王某加入该国的间谍组织,后来回国执行该间谍组织任务时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对王某的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叛逃罪

    B.构成背叛国家罪

    C.构成间谍罪

    D.构成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D
    [考点]叛逃罪与间谍罪
    [答案及解析]D。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叛逃罪,其后来参加间谍组织并接受间谍组织指派的任务构成间谍罪,叛逃行为与一年后的间谍行为是两个单独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 第3题:

    张某与王某约定,王某将汽车无偿转让给张某,条件是张某将自己的房屋无偿提供给王某居住,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是: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无名合同
    D:互易合同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支付价款,本题中王某将汽车转让给张某,张某并不支付价款,而是以房屋无偿租赁给王某居住作为对价,所以不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75条规定,互易合同是双方均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张某并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王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题中王某并未支付租金,而是用无偿转让汽车作为对价,所以不是租赁合同。本题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不是《合同法》上规定的有名合同,而是无名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

  • 第4题:

    1980年4月,王某占有了李某的私人房屋,长期无偿占有,李某对此一直不知,直到1999年4月,李某方从有关材料得知王某占用的房屋为自己所有,于是要求王某归还其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租,王某均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李某此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截止到2000年4月。( )


    正确答案:√

    本题应注意两点问题。其一,是诉讼时效与保护时效的关系,前者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20年,本例中李某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为1980年4月,其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为1999年4月,保护时效截止到2000年4月,意味着李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仅剩1年。其二,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本例中李某要求王某还房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王某拒付租金的争议,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的规定。

  • 第5题:

    1986年3月,王某占有了李某的私人房屋,长期无偿占有,李某对此一直不知,直到2004年5月,李某从有关材料得知王某占有的房屋为自己所有,于是要求王某支付占用期间的房租,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李某此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截止到2006年3月。( )


    正确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此应注意两点问题。其一是诉讼时效与保护时效的关系,前者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本例中李某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为l985年3月,其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为2004年5月,保护时效截止到2006年3月,意味着李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仅剩不到2年。其二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本例中王某拒付租金的争议,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的规定,因此保护时效截至到2006年3月,而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截至到200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