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郁某系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在该公司办公楼装修期间,郁某之子小郁向其表示,如将装修工程承包给自己的同学小马,小马将给自己一定的好处。郁某表示同意并帮助小马承揽到该装修工程。事后,小马送给小郁1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郁某构成受贿B、郁某不构成受贿C、小郁和郁某属于受贿共犯D、小郁和郁某不属于受贿共犯

题目

党员郁某系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在该公司办公楼装修期间,郁某之子小郁向其表示,如将装修工程承包给自己的同学小马,小马将给自己一定的好处。郁某表示同意并帮助小马承揽到该装修工程。事后,小马送给小郁1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郁某构成受贿

B、郁某不构成受贿

C、小郁和郁某属于受贿共犯

D、小郁和郁某不属于受贿共犯


相似考题
更多“党员郁某系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在该公司办公楼装修期间,郁某之子小郁向其表示,如将装修工程承包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正确答案:BDE
    [答案]:B, D, E
    [解析]: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揽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根据教材第169页,“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

  • 第2题:

    王某因装修房屋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墙面粉刷、洁 具、灯具安装等内容。王某交付工程款,甲公司出具了 发票。甲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 装修工程。王某后又与李某、张某达成协议,为其安装 中央空调(未包括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之 中),工程款为7万元。该款由李某、张某出具收条,款 项未入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为造价5万元 的工程部分出具保修单。因王某家中央空调出现质量 问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为此引起纠纷。对该中央空调装修部分,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C.甲公司应与王某分担责任
    D.甲公司应与李某、张某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甲 公司虽然派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 但在王某安装中央空调上,甲公司既没有将该内容订 入装修合同,也没有对该部分工程救出具发票和工程 保修单,王某没有理由相信该部分工程已经由李某和 张某代理公司作出决定,从而公司应当对该部分工程 负责,即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 不应对该工程负责。故本题答案为A。

  • 第3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答案:B,D,E
    解析: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揽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根据教材第169页,“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

  • 第4题:

    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

    A.小张
    B.高鑫装修公司
    C.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由王某的起诉确定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发生诉讼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第5题:

    (2011年)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中的单位用工责任。装修工人葛某在他人新房中上吊自杀,虽然没有给房屋造成实质的损害,但是给房屋的所有人张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该行为构成侵权。又因为葛某是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单位侵权,所以装修公司应当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