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委书记方某受其女婿刘某之托,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的同学夏某在该县违规开发矿产提供帮助。刘某在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夏某5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构成受贿B、方某不构成受贿C、应当追究方某的责任D、不应当追究方某的责任

题目

某县委书记方某受其女婿刘某之托,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的同学夏某在该县违规开发矿产提供帮助。刘某在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夏某5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方某构成受贿

B、方某不构成受贿

C、应当追究方某的责任

D、不应当追究方某的责任


相似考题
更多“某县委书记方某受其女婿刘某之托,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的同学夏某在该县违规开发矿产提供帮助。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A项中,虽然甲是冒用乙的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将行为效果归属于乙,而是旨在据为已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因此,A项不选。

      B项 中,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 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本项中,董事长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因此,也就无 所谓无权代理的问题了。因此,B项不选。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C项中的求职面试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可知,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刘某冒充丁某参加请求面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属于是否有权代理的评价范围之内。因此,C项不选。

      D项中,从“推销员谎称”信息中可以判断出关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关某认为此保健品是邻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此,D项正确。

  • 第2题:

    刘某担任某县交通局副局长,主管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其退休后就到该县鸿达运输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县甲局责令刘某从鸿达公司离职。刘某不听。该县乙局责令鸿达公司将刘某清退,并没收刘某从鸿达公司获得的报酬2万元,对鸿达公司罚款4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退休前,其儿媳可在该局财务科工作
    B.该县甲局应当为该县人社局
    C.该县乙局应当为该县监察局
    D.对该县乙局的没收决定,刘某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依法申诉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第一款,公务员之间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财务工作。刘某与其儿媳为近姻亲关系,刘某副局长,在县交通局担任领导职务,故其儿媳不得从事财务工作,故A项错。 刘某担任某县交通局副局长,主管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其退休后就到该县鸿达运输公司担任总经理违反《公务员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的离职回避。该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故该县甲局应当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即该县人社局,故B项对,该县乙局应当为工商局,故C项错。没收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可诉,故D项错。

  • 第3题:

    下列()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 第4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答案:D
    解析:
    【考点】无权代理【详解】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选项A中,甲冒用乙的名义将稿酬据为己有,并没有直接归属本人乙所有,故甲的行为是侵权而非无权代理。选项C中刘某并没有以委托人周某的名义行事,也不符合无权代理要件。《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选项B的情形可能属于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也可能属于表见代表,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D中关某以李某名义代收物品、代为支付货款,但未得到李某的授权,构成无权代理。故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D。【陷阱】无权代理,具备代理行为其他成立要件,仅仅缺代理权而已。因此构成无权代理必须具备有权代理的表象,据此构成无权代理的要件为:一是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二是直接对于本人发生效力,三是没有代理权。

  • 第5题:

    吴某因与刘某恋爱不成,遂蓄意杀害刘某。一日,他乘刘某外出之机,潜入刘某家中,将装有定时起爆器的自制炸弹放置在刘某的床下。刘某与同学李某一起回家睡觉后,炸弹爆炸,刘某与李某均被炸成重伤。吴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报复陷害罪

    C.爆炸罪

    D.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