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下列土地登记中不属于变更登记的是(  )。A.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B.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C.因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

题目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下列土地登记中不属于变更登记的是(  )。

A.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B.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C.因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D.因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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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其中,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更多“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材料回答5~8题:

    2011年4月17日,某县地税务局工作人员张某等三人,在对陈某的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陈某有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对陈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张某向陈某表示,如果陈某赠送一条好烟,可以免除处罚。两人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动手,造成陈某轻伤。陈某花费医疗费用2000元。后陈某接到县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中,对县地税务局的罚款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县地税务局在作出该罚款决定前应当向陈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B.县地税务局应当同时作出责令陈某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C.陈某有权要求县地税务局就罚款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D.陈某对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E.陈某对罚款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所以选项B错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E错误。

  • 第2题:

    周某在村里有住房4间。在老伴去世后,周某遂前往城里与儿子共同生活,并委托邻居陈某照看其房屋。2000年,陈某因病去世后,其常年在外地做生意的唯一的亲人——弟弟陈乙便搬进了陈某的房屋,在以为房屋是陈某所有的前提下使用了周某4间房屋中的2间。2002年,陈乙将未使用的另外两间房屋出租给刘某居住,租期为3年,每月收取租金100元。在此期间,陈乙对全部房屋进行了整修和维护,共花费了3000元人民币。2004年,陈乙在做饭时不慎失火,将自己居住的周某4间房屋中的1间屋烧坏,损失共计1000元。2005年10月,租赁期满后,陈乙要收回刘某租住的房屋,遭到了刘某拒绝,理由是刘某打听到房屋本来就不是陈乙的,他无权收回。2006年12月,陈乙万般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房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乙对周某房屋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B.陈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C.若周某归来,陈乙应返还房屋,并赔偿周某房屋被烧毁的损失
    D.若周某归来,陈乙应返还其出租房屋的收入,但应该扣除其整修房屋所花费的费用

    答案:A,D
    解析:
    析:A.正确。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误信自己有占有的权源,并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者对有无占有的权源有所怀疑仍进行的占有。房屋所有人周某是委托陈某代为照看房屋,而不是陈某的弟弟陈乙。因此,陈乙的占有为无权占有。陈乙误信自己有占有的权源,为善意占有,A项正确。 B.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陈乙起诉时,其返还请求权已经过了除斥期间,不应该得到支持,因此B项错误。 C.错误。根据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C项是错误的。 D.正确。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屋出租的租金属于房屋的法定孳息,应该返还给所有权人,因此D项是正确的。

  • 第3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

    A.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陈西、陈敏仙共有
    B.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拥有
    C.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共有
    D.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答案:C
    解析:
    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屋产权由四人共有。

  • 第4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若汪月琴母子4人对房产存在纠纷,则应暂缓登记
    B.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协商订立的协议一致,可以根据母子4人共有人的名义申请登记
    C.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可以在进行继承遗产后再行各自登记
    D.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意见一致,可以以陈友福的名义申请登记

    答案:D
    解析:
    公民死亡属于主体灭失,他们对房地产的产权也随之灭失。本案例中,陈友福死亡,已经不再是权力、义务的承担者,因而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

  • 第5题: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

    A.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 陈东. 陈南. 陈西. 陈敏仙共有
    B.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拥有
    C.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 陈东. 陈南共有
    D. 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答案:C
    解析:
    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屋产权由四人共有

  • 第6题: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若汪月琴母子4人对房产存在纠纷,则应暂缓登记
    B. 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协商订立的协议一致,可以根据母子4人共有人的名义申请登记
    C. 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可以在进行继承遗产后再行各自登记
    D. 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意见一致,可以以陈友福的名义申请登记

    答案:D
    解析:
    公民死亡属于主体灭失,他们对房地产的产权也随之灭失。本案例中,陈友福死亡,已经不再是权力、义务的承担者,因而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

  • 第7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A县1985年进行的房屋登记属于(  )。

    A.土地总登记
    B.更正登记
    C.变更登记
    D.转移登记

    答案:A
    解析: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本案例中,A县开展的普查登记属于土地总登记的范畴。

  • 第8题:

    按照陈某的遗嘱,其拥有的多处房屋分别由下列承受人承受,其中,应缴纳契税的有( )。(2010年真题)

    A.陈某的儿子
    B.陈某的经纪人
    C.陈某的继母
    D.陈某的女儿
    E.护理陈某多年的保姆

    答案:B,E
    解析: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但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ACD三项,属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征契税;BE两项是因受赠而获得陈某的房屋,应缴纳契税。

  • 第9题:

    陈后主即南陈后主陈叔宝,他的父亲叫()。


    正确答案:陈顼(陈宣帝)

  • 第10题:

    陈某、董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13年二人贷款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陈某。2014年6月离婚。对于二人贷款所购房屋,说法错误的是()。

    • A、 房屋是共同财产,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 B、 房屋是陈某财产,贷款是其个人债务
    • C、 房屋是陈某财产,但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 D、 房屋是陈某财产,贷款是董某债务

    正确答案:B,C,D

  • 第11题:

    陈玉和韩东共有四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四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
    •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
    • 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正确答案:A,B

  • 第12题:

    多选题
    按照陈某的遗嘱,其拥有的多处房屋分别由下列承受人承受,其中,应缴纳契税的有(  )。
    A

    陈某的儿子

    B

    陈某的经纪人

    C

    陈某的继母

    D

    陈某的女儿

    E

    护理陈某多年的保姆


    正确答案: E,B
    解析:

  • 第13题: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陈某所购房屋交给陈某使用之后,乙公司按规定给陈某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陈某在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其上记载的楼层有误。陈某发现房屋楼层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房屋(  )。

    A.更正登记
    B.异议登记
    C.变更登记
    D.首次登记

    答案:A
    解析:
    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同时对真正权利进行登记。《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的,权利人、利害关系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归属主体不变,而只是不动产登记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 第14题:

    郝大爷过马路时不幸摔倒昏迷,所幸有小伙子及时将他送往医院救治。郝大爷病情稳定后,有4位陌生小伙陈安、李康、张幸、汪福来医院看望他。郝大爷问他们究竟是谁送他来医院,他们回答如下:陈安:我们4人都没有送您来医院。李康:我们4人中有人送您来医院。张幸:李康和汪福至少有一人没有送您来医院。汪福:送您来医院的人不是我。后来证实上述4人中有两人说真话,有两人说假话。

    A.说真话的是陈安和张幸。
    B.说真话的是陈安和汪福。
    C.说真话的是李康和张幸。
    D.说真话的是李康和汪福。
    E.说真话的是张幸和汪福。

    答案:A
    解析:

  • 第15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属于土地登记种类的是( )。

    A.土地补充登记
    B.再登记
    C.土地注销登记
    D.土地变更登记

    答案:C,D
    解析:
    土地登记有:①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②土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③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④土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⑤土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 第16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 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l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l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l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l978年去世。l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6-10题:
    A县1985年进行的房屋登记属于( )。

    A. 土地总登记
    B. 更正登记
    C. 变更登记
    D. 转移登记

    答案:A
    解析: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本案例中,A县开展的普查登记属于土地总登记的范畴。

  • 第17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下列属于土地登记种类的是(  )。

    A.土地补充登记
    B.再登记
    C.土地注销登记
    D.土地变更登记

    答案:C,D
    解析:
    土地登记有:①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②土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③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④土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⑤土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 第18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A县1985年进行的房屋登记属于()。

    A.土地总登记
    B.更正登记
    C.变更登记
    D.转移登记

    答案:A
    解析: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本案例中,A县开展的普查登记属于土地总登记的范畴。

  • 第19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A.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陈西、陈敏仙共有
    B.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拥有
    C.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共有
    D.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答案:C
    解析:
    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屋产权由四人共有。

  • 第20题:

    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 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 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张增、林海、王琳对陈建构成共同侵权
    B.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物权关系.
    C.林海因承租而占有该房屋,构成直接占有
    D.张增将房屋出租给林海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E.陈建将房屋交给张增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C,D
    解析:
    选项A:教材并未对“共同侵权"的概念作出界定,通常认为共同侵权的成立要求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错,而本题张增、林海、王琳并未出现串通一致损 害陈建利益的协同行为,不认定为共同侵权。
    选项BE: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的实质是陈建委托张增保管房屋,双方建立委托保管关系,属于债权关系。
    选项C:林海和王琳现在房屋内居住,属于直接占有。
    选项D:张增的行为违反了《委托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同时,也导致所有权人陈建无法对其所有的房屋实施支配,构成侵权。

  • 第21题:

    按照陈某的遗嘱,其拥有的多处房屋分别由下列承受人承受,其中,应缴纳契税的有( )。

    • A、陈某的儿子
    • B、陈某的经纪人
    • C、陈某的继母
    • D、陈某的女儿
    • E、护理陈某多年的保姆

    正确答案:B,E

  • 第22题:

    陈某与温某于1997年结婚。陈某婚前有一幢位于市区的房屋,结婚时未对该房屋作出特殊约定,婚后二人一直居于该房屋。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二人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共花去费用4万元,但房屋产权证未作变更登记。现二人因离婚起诉,上述房屋产权归属也发生争执。依照法律,该房屋的产权应()

    • A、由温某享有
    • B、由陈某享有
    • C、由温某和陈某共同共有
    • D、由温某和陈某按份共有

    正确答案:B

  • 第23题:

    2003年10月的一天,福建省某县大溪镇的被告人陈木某受陈某星(在逃)之托贩卖一名妇女,遂请自己的连襟陈荣某(在逃)帮助寻找买家,陈荣某找到某县国强乡的被告人陈福某。同月29日,陈木某、陈荣某带领陈福某至陈某星家见被拐卖的妇女被害人杨某,并由陈木某充当客家话翻译,帮助陈福某与“媒婆”谈价钱。被告人陈文某始终在场帮腔说男女双方均不错等促成成交的话。最后陈福某谈定以3300元买下杨淑某。次日,陈福某与其弟陈某清将33000元交给卖方,又拿1000元给陈某星后将杨淑某带回家中。陈木某将所得1000元分陈木某、陈文某个330元。同年11月9日,杨淑某从被告人陈福某家第一次逃跑。陈福某随即将杨淑某抓回,剪掉杨部分头发并严加看管。11月底,杨淑某第二次逃跑,当晚即被陈福某抓回。同年12月3日晚,杨淑某第三次逃跑。陈福某叫来被告人陈某清一起多方寻找,于同月5日凌晨在国强花溪水电站附近拦截到杨淑某。陈某清用摩托车将杨淑某载回陈福某家看管。当日11时许,杨淑某服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被告人陈福某、陈木某、陈文某、陈某清分别涉嫌什么罪名?


    正确答案: 陈福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陈木某、陈文某涉嫌拐卖妇女罪,陈某清涉嫌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