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00 2004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采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一年后,学生公寓楼如期完成,在大学和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墙体裂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于入住,大学接收了公寓楼。在使用了8个月后,公寓楼的5层内承重墙倒塌,致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都与大学要求建筑工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的工程,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根据题意,回答案下列问题:
第96题:对合同中学生公寓楼“交付使用,如果在6个月内分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约定,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此约定不合理。按国家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此约定不合理。按国家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5年
C.此约定不合理。按国家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2年
D.此约定合理。符合国家关于保修期的规定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