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议付行议付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索偿,但未及时索要到款项,( )应对议付行的利息损失负责。
A.受益人 B.开证行 C.偿付行 D.开证申请人
第1题:
索偿条款结合帐户设立的情况有()。
A主动借记开证行帐户
B开证行收到单据或索偿电报后授权借记开证行帐户
C贷记议付行帐户
D将款付至某代理行贷记议付行帐户
E要求帐户碰头行划拨付款
第2题:
议付行议付之后,将全套单据寄给()索偿,并由其会同有关进口企业对单据的()、份数、内容进行审核。
第3题:
案例分析 案情: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信用证(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问: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第4题:
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中有这样一个条款:“Documents must arrive at the offices of Bank I before arrival of the vessel.”受益人发货后向A行提交了单据,A行及时审核了单据,发现单证相符,对受益人进行了议付,并把单据寄给I行索汇。I行审核A行寄来的单据后拒绝接单,理由是延迟交单。I行收到单据日期是在船到以后。因此I行将代为保管单据,并听候A行的指示。请问I行的做法对吗?()
A不对,I行开出的信用证中包含了非单据条件,受益人和议付行可以视此条件不存在,不予理会。因此I行应该付款
B不对,既然它授权议付行议付,它就应该在议付行议付之后支付款项
C不对,它制定的信用证条款过于苛刻,因为受益人和议付行无法控制邮程的具体日期,很难达到这个条款的要求
D对,受益人没有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全部义务,议付行不应该议付
第5题:
【单选题】议付行议付后,议付行的下列()做法是不正确的
A.应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
B.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C.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D.对付款人具有追索权